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知识产权及专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有关知识产权及专利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和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研究全市知识产权及专利工作的重大问题,拟定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发明创造,并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发明人实施奖励。
3、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承办上级业务部门指定管辖和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移送管辖的专利案件,参与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专利执法活动;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海关等部门提供专利法律咨询和出具鉴定意见。
4、拟定全市专利技术转化、重大专利技术的实施计划;指导、促进和协调全市知识产权系统及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的知识产权工作;负责认定和向上级业务部门推荐专利工业园、区、村、镇和企业;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资质进行审核、上报,并对其进行行业指导。
5、依法管理全市专利技术市场和专利许可贸易;负责管理全市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具体承办专利广告出证的有关工作。
6、负责全市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组织开展全市知识产权及专利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8、负责对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9、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