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市直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有关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情况;(二)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5、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七)组织审计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 [详细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