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征求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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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现进行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210日至2021223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电话:0533-3183853

2.电子邮件:zbshbjdqk@zb.shandong.cn

3.信函方式反馈请邮寄至山东省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环境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联通路202号,邮编:255000

 

附:关于划定淄博市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划定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现进行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210日至2021223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电话:0533-3183853

2.电子邮件:zbshbjdqk@zb.shandong.cn

3.信函方式反馈请邮寄至山东省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环境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联通路202号,邮编:255000

 

附:关于划定淄博市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划定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在全市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不设一般控制区核心控制区范围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重点控制区范围为53县行政区域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内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二、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应逐步搬迁,其他设施应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时限达到核心控制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三、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的规定,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企业执行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将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相应执行倒推后的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四、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类别和排放标准限值,督促相关企业对照控制区标准和要求,实施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确保各类污染源达标排放,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根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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