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的函
为鼓励发明创造,强化专利创造、保护和运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淄博市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规定,结合实际,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8〕28号)进行修订,起草《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至2月17日。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联系,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的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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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强化专利创造、保护和运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淄博市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高价值专利的申报、推荐、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淄博市高价值专利每年评选一次,设重大高价值专利1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高价值专利不超过40项;优秀学生发明不超过10项。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高价值专利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负责高价值专利的评审工作。评审委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评审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审标准
(一)重大高价值专利评审标准:
1.参评专利为产品的核心技术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
2.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形成较为完善的专利保护群;
3.参评专利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意义。
(二)高价值专利评审标准:
1.参评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明显作用;
2.实施该专利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采取了积极措施且成效显著。
(三)优秀学生发明评审标准: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
2.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高价值专利,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中国专利的专利权人;
2.获得授权的有效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3.申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已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高价值专利:
1.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
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
3.已经获得过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淄博市高价值专利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七条 申报高价值专利应当提供《淄博市高价值专利申报书》、专利证书、实施单位的经济社会效益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八条 淄博市高价值专利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驻淄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
(四)经评审办公室认定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应对淄博市高价值专利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评审办公室。
第九条 评审程序主要为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专业评审和评审委综合评审。
第十条 评审办公室对拟获评高价值专利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高价值专利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发布通报、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高价值专利的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高价值专利,追回证书,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高价值专利的,取消推荐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参与高价值专利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鼓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为鼓励发明创造,强化专利创造、保护和运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淄博市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8〕28号)进行修订,该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
二、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后的《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共14条。主要修改内容是:
(一)第一条,政策依据调整。上级有新的政策出台,对之前的政策依据进行了调整。改为:
为鼓励发明创造,强化专利创造、保护和运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淄博市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进行整合,改为:
淄博市高价值专利每年评选一次,设重大高价值专利1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高价值专利不超过40项;优秀学生发明不超过10项。
(三)第五条 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的日常工作。因机构改革的原因,改为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四)第九条 为了更加明确淄博市高价值专利的推荐单位,修改为:
淄博市高价值专利由下列单位推荐:
1、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3、驻淄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
4、经评审办公室认定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应对淄博市高价值专利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评审办公室。
(五)根据我市财政实际情况,去除资金资助,删除第十二条,将第十一条改为:
评审办公室对拟获评高价值专利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高价值专利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发布通报、颁发证书。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高价值专利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发布通报、颁发证书。
(六)其他条款没有原则性的修改,只对原条款在语言表述严谨性上进行了调整。
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了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意见,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鼓励发明创造,强化专利创造、保护和运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淄博市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8〕28号)进行修订,该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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