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市司法局根据清理工作要求,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了清理,形成了《<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废止案(草案)》和《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或建议,截止日期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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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司法局
2024年1月19日
附件:《<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废止案(草案)》和《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草案)》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废止案
(草案)
废止《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6年3月2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6年4月17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草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内容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组织了清理,拟废止下列规章:
(一)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39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件市政府规章和修改〈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2003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35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2月2日市政府令第109号第二次修正)
(三)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2002年5月8日市政府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等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7日市《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和废止〈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12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四)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07年1月1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等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废止后,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淄博市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市司法局根据清理工作要求,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了清理,形成了《<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废止案(草案)》和《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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