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
(二)组织、监督、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对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案件侦破工作。
(五)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我市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