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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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淄博市市本级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134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我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在梳理精简各类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形成了《淄博市市本级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相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实现证明免提交,确保改革实效

(一)对《清单》中明确为直接取消的证明材料,自发布之日起不再收取,其他证明材料自202151日起实现免提交,有关办事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区县在落实好《清单》的基础上,要在420日前发布区县级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自51日起实现免提交。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淄博市证明事项核验实施办法(试行)》《淄博市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淄博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投诉举报办法(试行)》《淄博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和容错免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就推行证明事项免提交,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和落实。

(二)对《清单》中采取“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核验”方式免提交证明材料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配合市大数据局加快推进“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开发和应用,确保实现数据共享、部门核验功能,实现告知承诺网上办理、数据留痕。同时,进一步梳理证明、证照数据共享清单,规范数据标准并加快数据归集,努力实现“应享尽享”。

(三)对《清单》中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免提交证明材料的事项,有关办事部门单位应当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提供申请人使用,告知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并联合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清单》中采取“部门核验”方式获取证明信息的事项,证明需求单位与出具单位建立协查核验反馈工作机制,逐项编制协查函、反馈函模板,明确协查方式、协查流程、协查时限,建立明晰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流程,并分别确定联络员和代办员,证明出具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协查结果,提高协查核验效率。在“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尚未完全运行前,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事项外,各有关部门单位可采取协同办公系统、传真等多种方式实现信息交换,畅通工作运行的各个具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脱节。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将共享和核验信息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做好工作有序衔接,确保改革落地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持续深化“减证便民”改革,着力抓好工作衔接,保证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证明事项取消和调整办理方式后,各办事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完善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及山东政务服务网等相关网站公示信息,并在办事服务窗口予以公示公告。申请人能够提供也愿意提供的,办事部门单位不得拒绝。对我市市民在市外办事,需我市相关部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部门单位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应当予以出具。对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由市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我市相关部门单位不能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的,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实效

(一)各办事部门单位要认真梳理工作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证明事项免提交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审批风险。要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对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申请人因承诺不实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同时对办事部门和经办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对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二)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各区县、各部门单位“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立“无证明城市”监督服务专窗,专门受理群众关于证明事项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对发布的免提交证明事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在执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附件:淄博市市本级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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