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标题 户口迁移问题
内容 前几年为孩子上学将户口迁到县城,现在村里没有户口不给口粮地,想把户口迁回村里,可派出所不给受理,请问这是国家政策规定不让迁户口吗?
附件 无附件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HTZX20180700337 提交时间 2018-07-03 11:22:5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经转县公安局调查处理,根据《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公民之间的投靠类迁移包括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迁移户口,不以村委同意为前提条件。

不符合上述投靠类迁移的,根据该《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公民实际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并不符合投靠类的迁移条件,且不符合《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迁移条件,所以派出所无法受理其户口迁移申请。


答复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18-07-10 16:06
附    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