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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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户口迁移问题 | ||
内容 | 前几年为孩子上学将户口迁到县城,现在村里没有户口不给口粮地,想把户口迁回村里,可派出所不给受理,请问这是国家政策规定不让迁户口吗? | ||
附件 | 无附件 | ||
办件分类 | 其他事项 | ||
办件编号 | HTZX20180700337 | 提交时间 | 2018-07-03 11:22:59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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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经转县公安局调查处理,根据《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公民之间的投靠类迁移包括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迁移户口,不以村委同意为前提条件。 不符合上述投靠类迁移的,根据该《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公民实际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并不符合投靠类的迁移条件,且不符合《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迁移条件,所以派出所无法受理其户口迁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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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桓台县人民政府 | 答复时间 | 2018-07-10 16:06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