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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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桓台喜乐佳女职工产假问题 | ||
内容 | 2016年1月底山东就已经通过了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现在的企业都已经执行这个标准,截止到现在为止,喜乐佳依旧按照原产假标准执行。 请问,产假到底按照那个标准执行,是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按照的又是哪个标准,或者一个产假两种标准执行?还是由各个企业自行安排?如果按照新条例执行,出现的纠纷是否又归成劳动仲裁与法院解决,又给哺乳期的女性们带来多大麻烦。 如此明朗的事情,为什么以前同样在政务网咨询和微信掌中桓台投诉会有两个不同的答案, 这个问题如果不检查自查,不给予女性职工答复,试问这两年来生育高峰期,给职工带来了多大的损失。请领导给予圆满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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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无附件 | ||
办件分类 | 监督投诉 | ||
办件编号 | HTTS20180900410 | 提交时间 | 2018-09-08 14:56:04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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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批量通过 | ||
答复机构 | 桓台县人民政府 | 答复时间 | 2018-09-10 17:08 |
附 件 | 无附件 | ||
答复内容 | 经转人社局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若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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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桓台县人民政府 | 答复时间 | 2018-09-18 15:33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