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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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住房政策问题 | ||
内容 | 在高青事业单位上班的无住房人员(单位也没宿舍),高青县人社局或房管局有没有补助或优待政策? | ||
附件 | 无附件 | ||
办件分类 | 网上咨询 | ||
办件编号 | GQ20181000622 | 提交时间 | 2018-10-23 22:20:15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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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请5个工作日内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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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高青县县府办 | 答复时间 | 2018-10-24 15:11 |
附 件 | 无附件 | ||
答复内容 | 目前我县无此类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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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高青县人社局 | 答复时间 | 2018-10-25 15:10 |
附 件 | 无附件 | ||
答复内容 | 县房管局回复:高青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先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取得《资格证》的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满足住房需求。 淄博市各区县间实行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准入标准)。申请《资格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持有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②在本地有稳定的工作且在本地连续缴纳城镇职工保险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纳1年以上; ③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自毕业次月起不满3年);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总值(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的购买价格或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额)均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标准;(27418元) 单身人员提出申请的,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符合上述条件。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资格证》申请: 1.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建房)、限价商品房的;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私有住房或价值超过政府公布标准的车辆等财产转让后不满2年的; 3.租住政府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4.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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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高青县县府办 | 答复时间 | 2018-10-26 09:27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