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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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退药问题 | ||
内容 | 请问领导们 HTTS20190100659办件什么时候能给我答复啊? | ||
附件 | 无附件 | ||
办件分类 | |||
办件编号 | HTTS20190300709 | 提交时间 | 2019-03-03 01:12:01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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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批量通过 | ||
答复机构 | 桓台县人民政府 | 答复时间 | 2019-03-07 09:39 |
附 件 | 无附件 | ||
答复内容 | 经转县卫生健康局调查处理,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第十九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医院对已经售出的任何药品都不予退货,包括麻醉药品,也包括没有开封的药品。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第三十条规定:“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患者使用的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和吗啡片均属于口服类麻醉药品,按照规定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销毁处理。 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针剂,必须按规定办理麻醉卡方可使用,使用后的空安瓿和不再使用的剩余针剂,必须强制无偿交回,按规定销毁处理。 已经售出的药品不允许退换的规定,恰恰是为了保护更广大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为售出又退换回来的药品,质量已无法保证,不允许再次售出。 如患者对相关政策仍有疑惑,可以与县卫生健康局0533-8214759联系,给予解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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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桓台县人民政府 | 答复时间 | 2019-03-14 09:52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