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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动车事故
内容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未及时报警,在医院伤者做手术时肇事方逃离现场,肇事方监护人交部分医药费后未等手术结束未通知受害者家属离开现场。手术后肇事者未露面,并且其监护人不积极协商处理方案。(肇事方未成年,受害方脚步肌腱断裂三根缝了好多针,两个多月不能下床)这算是肇事逃逸吗?走诉讼受害方能申请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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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网上咨询
办件编号 HTZX20190701090 提交时间 2019-07-29 01:44:5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批量通过
答复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19-08-09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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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经转县交警大队调查处理,一、案件基本情况

7月29日投诉方到事故科报警称,2019年7月26日,在桓台县少海路中心大街路口,其妻子邢雪雯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男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投诉方脚步肌腱断裂。事后男孩拨打了120并到医院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交完费后男孩离开医院,随后其父亲跟投诉方打电话说自己儿子找不到了。接到投诉方反映的情况后,县交警大队在第一时间安排了民警核实相关情况。经查看路口视频监控核实:2019年7月26日20时26分,邢雪雯驾驶电动自行车顺少海路由南往北逆行至中心大街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至路口东北角时与王得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邢雪雯受伤。办案民警认定投诉方逆向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灯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得璋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关于当事人王得璋是否存在逃逸行为,王得璋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到医院为投诉方到垫付医疗费3000元,离开医院后其父母也主动跟投诉方联系,其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公安机关不认定其存在逃逸行为。

关于双方之间的民事赔偿事宜,双方当事人如因赔偿问题存在争议,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事故损害赔偿。


答复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19-08-23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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