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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病救助
内容 您好!想咨询我县关于农村大病救助的流程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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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网上咨询
办件编号 HTZX20190801139 提交时间 2019-08-31 18:08:5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批量通过
答复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19-09-0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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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经转县医保局调查处理,一、文件依据: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6】2号)

2、《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桓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桓政办发【2016】23号)

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桓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桓政办发【2018】7号)

二、政策摘要:

1、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主要指具有我县常住户口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和特困供养人员。主要包括: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城乡孤儿;

(4)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

(5)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00%-150%之间的家庭成员;

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200%之间的家庭成员。

(6)符合条件的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为因病致贫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2、救助程序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孤儿、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医疗救助通过医保结算程序出院时“一站式”联网结算。

(2)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需由患者或其亲属向患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交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当年医院就诊病历复印件及医疗保险机构或单位出具的本人本年度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和已报销数额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法定赡(抚)养义务人收入核算表及村(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和上述有关材料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桓台县医疗救助审批表》,报镇(街道)复核。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复核合格后,报县医保局审批。 县医保局对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限额标准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由镇(街道)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救助标准:

我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和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支付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单位应报销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后,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给予政策范围合规费用自负部分75%资金救助,年度救助金累计不超过15000元/人/年。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支付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单位应报销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后医疗费自负余额超过10000元以上(不含),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按自负额给予40%资金救助,原则上年度救助金累计不超过10000元/人/年。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标准:经“一站式”结算平台结算后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的5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10000元。

4、救助时限:对当年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上年度第四季度的医疗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实施救助;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


答复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19-10-2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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