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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田园康养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建筑垃圾消纳许可项目
内容 公司申请建筑垃圾消纳经营许可,自4月28号提起审请,经5月8号,6月10号两次联审会议,淄博市桓台县自然资源局否定了项目,理由是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土地性质的界定。说此项目必须在建设用地上实施,又拿不出法定的文件。我公司项目内容建筑垃圾消纳、回填、废弃坑塘复垦成耕地,是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行政许可是阶段过程,没有改变土地性质。项目符合国家乡村振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土地综合整治,城镇建设垃圾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是国家鼓励类项目。我公司提供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文件,解释权部门的意见,重点说明了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关闭后,实现原来的用地功能的解释。本项目的实施,利用民间资本盘活了废弃坑塘土地,节约了财政资金,又解决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这样利国利民的项目落地怎么这么难呢?在改革创新的路上,谁是拦路虎?求助有关部门,做项目的合法判定,助企业早日复工复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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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监督投诉
办件编号 HTZX20200801605 提交时间 2020-08-04 15:14:5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批量通过
答复机构 桓台县投诉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8-11 17:12
附    件 无附件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调查,投诉人反映项目为县项目联审办组织上会项目。因建设内容变更,根据项目单位要求,分别在第十五次和第二十次两次上项目联审会,期间用地单位未向县自然资源局提报用地申请。联审会前,县项目联审办组织县生态环境、县应急管理、县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了现场踏勘,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现场踏勘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情况,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进行集体会商,形成项目用地意见,并在项目联审会上明确告知了用地单位。该项目两次联审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次在5月8日第十五次县联审会议中,该公司提交项目为建筑垃圾消纳项目,具体项目建设内容为:“项目占地面积2.7亩,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复垦土地面积37亩,购置主要生产线设备1套”。该项目涉及建筑占地及土地复垦两部分,对此县自然资源局的会审意见是:经核实,拟选垃圾处理场地现状图为坑塘水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一般农田,在起凤镇总体规划区之外,不能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复垦土地需依法按程序办理,具体流程为:由复垦意向的村委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现场踏勘及现状数据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组织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农业、水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评审论证。论证通过后,由镇政府行文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在县自然资源局立项批复后开始实施。第二次在6月10日第二十次县项目联审会议中,该公司提交项目为建筑垃圾消纳项目,但更改了项目建设内容,不再有土地复垦事项,具体内容为“利用建筑垃圾回填,坑塘水面37亩,该项目不新增建筑物”。对此,县自然资源局的会审意见为:该项目现状为坑塘水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根据用地单位提交项目用地简介,该项目为建筑垃圾消纳项目,是进行建筑垃圾回填,建筑垃圾消纳场要求的地块属性必须为建设用地,属于改变土地用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桓台县起凤镇2017-2035总体规划》对该地块的规划描述为坑塘水面,建筑垃圾消纳场做法不符合起凤镇总体规划。不能进行审批。关于投诉人所说的建筑垃圾消纳不是工业项目,不需要建设用地的问题,工作人员已多次向投诉人解释,在一般农田内进行建筑垃圾消纳涉及改变土地用途,需办理手续,但投诉人自己不想办理手续,投诉人所说的地方官员行政干预的问题不属实,查无此事,多次向投诉人说明要办理手续,不办手续进行建筑垃圾消纳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上事宜已多次向投诉人做出解释说明,但投诉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认可。投诉人自己认为不需要变更土地性质,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投诉人申请的项目属于改变土地用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答复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0-09-2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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