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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过:3月31 日15:15,在沂源隧道内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代码40100,罚款200元。隧道内光线较暗,当时隧道内前面是一辆黑色轿车并且未开大灯,发现时立即踩刹车并致ABS反弹,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紧急变道,导致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本人深知交通违法是错误的,但毕竟事出有因,受隧道光线暗和前车不开大灯的影响,不是故意变道压线,且当时并未影响其它车辆的安全行驶。是否属于轻微交通违法? 在当前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能否依据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撤销此项处罚或者仅给予警告处罚,而不是简单的以顶格罚款200元进行处理。本人将继续深刻学习相关交通法规和交通条例等,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同时向身边的人进行普法宣传,注重安全驾驶。 主要依据: 1.依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1条规定:骑、轧行车道分界线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