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由职业者交职工医疗保险的问题


发布日期: 2012-02-27 09:24:28 浏览次数: 字体:[ ]

留言内容:你好: 我是自由职业者,从09年开始自己交的养老保险,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去年大约9.10月份,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改成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当时去改的时候,工作人员把我的城镇居民医保卡收回,然后拿着养老保险本,在电脑上给改了一下,然后让我去银行打款。也没有交照片之类,也没有给我其它的凭证。 后来经过查询,银行把钱扣了,请问这是不是就是修改成功了?我是去年9.10月份交的职工医疗保险,交了1年的。请问这是交的几月份到几月份的?今年5.6月份生小孩的住院费用能报吗?没有什么凭证怎么报呢?因为每年养老保险跟职工医疗保险,自由职业者都是要在7月份之后交,不明白这是交的什么时候的?

县医疗保险处答复:按照政策规定,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补缴医疗保险费是为了续接医疗保险关系,如果中断2年以上不补缴,其以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就不能接续,开征医疗保险以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也不能视同,这样职工就吃了政策的亏。因此,政策规定,2004年6月30日前的下岗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当自2004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04年7月1日以后的下岗职工,应当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缴纳医疗保险费,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享受住院和规定慢性病医疗待遇。
下岗职工年龄在男30岁、女25岁以下的,再重新在单位参保时,可以不补缴医疗保险费,因为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可以满30年或25年。
新参保人员,由于以前没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不存在接续问题,因此无论年龄大小,均从办理参保手续时缴纳医疗保险,不需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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