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走私研究
海关缉私模式的创新和发展

发布日期:2013-11-22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于广洲署长在2013年全国海关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指出,“‘海水不干、走私不断’,打击走私没有最后的胜利,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作为海关传统职能之一,缉私工作正面临来自于日益发展的形势、任务的压力,影响缉私工作科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性障碍依然存在。本文基于缉私工作实际,分析现行缉私模式的不足,从缉私工作的特定性出发,探讨缉私模式的创新和发展的途径。
  一、现行海关缉私模式概述
  (一)现行海关缉私模式的形成
  1998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新体制,同时决定组建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围绕新缉私体制的确立和缉私警察的成立,国家在政策、法律、体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划和设计。随着缉私工作的深入发展,海关对打击走私工作的规律性、本质性的认识和体会也在不断深化,不断总结经验并固化形成机制,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探索,逐渐形成了具有海关特色的缉私模式。
  (二)现行海关缉私模式的主要特点
  1.查处案件是核心。案件尤其是大要案的查处最能体现缉私工作的成效,因此现行模式中案件查处工作居于核心位置,模式的其他部分都是为办案服务。另外,缉私案件数量和规模是最主要、最直接的缉私绩效考核指标。
  2.缉私部门为主导。由于长期“口岸缉私”观念的影响以及与新缉私体制配套的法律规章欠缺的原因,海关尤其是海关缉私部门承担着绝大多数打私任务,缉私工作长期由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主导实施。
  3.传统手段是主流。尽管近年来在缉私工作方式方法上进行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很多情况下传统的查缉手段、查缉措施仍然占据主流,常规手段如查验、稽查等手段是查发案件的主要方式,缉私办案主要依靠人力投入,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仍然是加强缉私工作的主要措施。
  4.统一性和不均衡性突出。统一性主要体现在垂直领导体制下缉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查缉工作具有高度的统一性,缉私工作发展的方向、道路具有确定性。不均衡性主要体现在现行体制下缉私工作发展不均衡、反走私力度不均衡等。
  二、现行海关缉私模式的不足
  (一)观念层面
  一是缉私工作主体职能责任意识不足。缉私工作缺乏“站高一级看问题”、“跳出海关看海关”的责任意识,主动适应海关业务改革、应对海关职能变化的认识不到位,“案件导向”理念导致对新型监管服务模式和贸易业态的发展特点和影响的关注、评估不够,对于与海关业务相关联或是后续衍生风险的敏感度不高。二是对公共关系的建设认识不到位。整体公共关系意识落后,危机管理能力不强,应对和引导舆情发展的机制不健全,执法人员公共关系意识比较淡薄,缺乏复杂情况处置能力和应对媒体必要的技巧。
  (二)机制层面
  一是单部门主导制约反走私整体效能发挥。由海关缉私部门主导、实施的缉私工作,难以搭建严密、高效的缉私网络,同时也制约了执法环境改善和反走私综合治理。二是情报信息主导缉私工作不足。在把握反走私主动权方面,情报自侦、信息获取能力和手段还不强。情报深度经营和案件深挖扩线的意识不强,打击的针对性、有效性不高。情报触角偏窄,监管动态性信息、原始情报线索及风险分析结果无法及时有效纳入情报管理从而实现高效利用。三是缉私成果转化不足。缉私工作主动前移或延伸与一线监管接轨不协调,缉私执法手段及办案成果尚未充分地作用于一线监管。缉私部门对办案中发现的海关管理漏洞,较少及时地反馈给监管环节。
  (三)保障层面
  一是基础保障水平不高。围绕建立科学高效的打私机制,在完善缉私机构的设点布局,统筹分配和整合监管与缉私资源,促进刑事、行政两种执法手段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缉私整体效能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二是信息化程度偏低。现阶段各个系统在研发时缺乏整体规划设计,仍停留在数据处理、流程控制等初级应用阶段,缺乏数据综合加工、分析应用的功能,信息化为缉私工作提供支持不足。
  (四)工作层面
  一是现有技战法更新缓慢。缉私工作技战法研究没有跟上缉私业务、海关业务的发展,缉私技战法在应对形势发展和走私活动变化方面进步不大。研判形势、发现走私的能力不足,破解日趋网络化、复合化走私手法的措施不多。二是执法规范化程度影响缉私公信力。缉私执法尺度的规定和要求还比较宽泛,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而针对违法性质相近、情节相当的案件的处理存在差异导致执法风险较高,缉私系统内外有意识的执法情况交流互动不足。
  三、新形势下海关缉私模式的定位
  (一)缉私模式的核心——打击走私违法活动
  打击走私、把好国门是海关的天职,缉私工作对于海关监管的首要作用在于对监管链的闭合上,监管和缉私既是关联又是递进的关系,两者在“把好国门”的前提下互相补充,打私是深层次或最严厉的监管。因此在定位上,应当确立打击走私违法活动在缉私模式中的核心地位。需要明确的是,打击走私违法活动不等于办案,办案只是实现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的手段之一。
  (二)缉私模式的目标——防范和减少走私违法活动
  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的最终目标是消灭走私违法活动。但是,基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外贸方式推陈出新、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大环境下,走私违法活动正呈现领域和商品更多样、方式更灵活、手段更隐蔽的特征,导致了走私违法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仍无法被消灭,“打击走私没有最后的胜利”。基于此,将“防范和减少走私”作为缉私模式的目标,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三)缉私模式的平台——基于风险管理的缉私工作机制
  以风险管理为基础对缉私工作机制进行改造,将风险管理和情报经营结合,在缉私执法过程中导入风险管理理念、应用风险管理措施,强化“精、准、狠”打击。同时,缉私工作机制要纳入海关综合监管体系,通过风险管理平台确定重点商品、企业、行业、区域进行打击,将工作中收集到的有关信息提供给该平台进行汇总分析后明确新的监控方向,从而实施更有效的监管。
  (四)缉私模式的实现手段——“打、防、控”一体化
  要防范和减少走私违法活动,必须坚持“打击、管控、治理”一体化。一是要坚决打击走私违法活动。集中力量实施精、准、狠打击,破网除链,坚决遏制重点领域走私高发多发态势,坚决遏制局部地区走私规模化、常态化、暴力化趋势,坚决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二是要强化管控力度。实现从“以打促管”到“以打强管”的转变,推动建立走私违法活动预警体系,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控体系,提高对走私违法活动的控制、预警、发现、拦截、查缉能力,发挥其对防范和减少走私违法活动的基础性作用。三是深化综合治理。充分发挥联合缉私体制的优势,积极调动海关、地方党政和各部门的力量、资源,综合运用政策、法律、行业治理等手段,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对各类走私违法行为的打击整治,努力消弭滋生或助长走私活动的土壤,实现标本兼治。
  四、创新和发展海关缉私模式的途径
  (一)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基层首创,健全海关缉私工作的整体架构。
  1.完善执法依据。加强反走私工作立法工作,推动《国家缉私条例》等配套法规的制定,重点解决法律、法规对某些走私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覆盖面不够、力度不足、配套措施不完善的问题。研究缉私工作应对海关履行非传统职能的办法,探索海关缉私参与打击治理流通领域私货交易、延伸缉私执法空间的路径。
  2.加强职能维度设计。要从提高海关缉私能力和水平入手,打破所谓关区和部门之间的界限,充分集合人力、财力、物力、管理等发展要素。要将缉私职能环节纳入或对接海关综合监管体系流程,注重整体规划、协调性、系统性,提高海关缉私职能在海关管理一体化上的匹配程度。
  3.统筹规划缉私信息化进程。以“理念一致、功能协调、结构统一、数据共享、交换便捷”的方法,对缉私信息化系统进行调整、部署、整合形成完备的缉私信息化平台,重点解决缉私信息化系统与海关业务系统、公安网等的数据共享、综合应用问题,完善“操作—综合—应用”三个层次的缉私信息化平台,提高海关缉私信息化作战能力,实现缉私工作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
  4.推动缉私工作实现转变。要系统规划缉私工作,实现缉私工作的“四个转变”:工作目标由注重查发案件向注重缉私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转变;工作方法由四面出击、着力平均向重点突出、力量集中转变;工作机制由各条线单独开展执法向整合资源、联合执法转变;工作导向由完成考核指标任务向注重打击针对性、有效性转变。
  5.确立集中打击和长效机制并重的打击模式。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等集中打击方式是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打私措施,但是在应对“蚂蚁搬家”等走私手法以及履行反恐、维稳、禁毒、环保等职责方面成效不足。因此,要建立健全打击走私的长效机制,对内推动完善海关全员打私工作机制,始终坚持打击走私是海关全局性工作的定位,全面提升海关打私整体效能;对外完善联合缉私体制,推动建立健全与各地、各部门协作配合长效机制,提高全社会反走私合力。
  6.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基层蕴藏着极大的创新动力和智慧,缉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基层看得最清楚、感受最深,期盼通过创新改进工作的愿望最强烈。要建立鼓励基层创造机制,注意对基层好的理念和做法的培育、引导、总结、推广工作,并将其作为优化、改进缉私技战法的重要方法。
  (二)创新缉私运作机制,促进缉私工作协调发展。
  1.推动缉私机制运行的整合创新。完善监管与缉私业务协调配合机制,全面推进正面监管和缉私执法的互动互补,形成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协调一致的打击和防范走私联动机制,推动关警融合成果向打击和防范走私整体效能转化。改造现行办案机制,对刑事行政执法资源进行有机整合,打破行政、刑事执法隔阂,积极研究职责调整、部门设置的途径,探索缉私行政刑事执法一体化工作机制。
  2.加强缉私工作决策、指挥系统的作用。加快推进海关三级监控指挥体系的建设,完善缉私监控指挥中心建设,有效整合海关管理资源,提升缉私快速反应能力,逐步建成融监控、决策、指挥、调度于一体、高度信息化智能化的中枢系统。探索建立项目管理制,打破部门建制,设置项目工作小组、专案工作小组、重点工作小组等决策指挥支持团队。
  3.加快建立科学的情报综合分析机制。健全海关风险管理和缉私情报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和情报经营的资源,切实加强缉私情报工作。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基于海关数据资源,引入公安、工商等部门资源,探索在缉私监控指挥中心内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分析监控中心。
  4.改进和完善跨关区、跨地区缉私协作机制。创新、完善区域海关执法协作的法律机制,明确事前责任调控和事后行政解决制度,探索司法和仲裁解决的可能性,实现跨区域海关缉私执法统一。
  5.推进缉私公共关系机制建设。完善反走私宣传制度,提高社会对缉私工作的认知水平。建立健全舆情监控和处置、应急处理机制,提升一线“舆情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技巧。
  (三)创新缉私战斗力生成模式,促进缉私工作全面发展。
  1.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当前,走私活动正朝着一些海关监管难度大、政策性强、地方经济依赖性强的渠道和领域延伸,案件发现、查办难度陡增,因此要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把握走私违法活动的新规律、新趋势、新动向,着力把握不同类型走私的周期性、地域性、规律性特点,密切关注海关业务改革进程中“三大风险”表现形式发生的变化和转移,发现问题不等不靠,主动研究、分析情况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2.进一步强化情报主导、先导、引导能力。要突出情报主导案件经营、先导深挖扩线、引导精确打击效用,做到融于实战、用于实战。准确研判走私态势,在有效提升情报经营的广度、深度和精度的基础上,实现“精、准、狠”打击。加强各类情报信息的横向贯通、比对分析和线索串并,提高以情报综合分析为支撑的预警监测能力。提高海关一线监管原始信息、已有案件信息数据的分析运用,应对走私活动形态、手法的不断演变,靠前打击,增强进攻的主动性。
  3.要强化“网上缉私”能力。加强研究网络缉私战术战法,探索开辟网上缉私战场,提高网上发现、打击、串并案分析、获取固定证据的能力。充分运用现代通信、数据统计、关联查询、智能搜索比对、地理空间、轨迹分析、图像识别等技术,结合秘密力量建设、阵地控制、境内外情报合作以及实地摸排、跟踪、监控等传统手段,实现对走私态势的预警监测、情报线索的及时发现、走私手法的洞悉识破、走私活动的有效掌控。探索网上查询、摸排、协查、布控、追逃、控赃、串并、取证等“网上缉私”的具体战术战法,建立“由案到人”、“由人到案”、“由企到案”、“由物及案”和“由案到案”的信息化缉私办案新模式。综合应用缉私综合指挥平台、流动指挥车、单兵作战终端等设备开展远程指挥打击,实现打击预定目标。
  4.要大力推行合成作战模式。推进合成作战机制建设,完善海关业务部门之间工作联系配合机制,建立海关与其它执法单位之间开展缉私工作“合成作战”的协调配合机制。要打破固有建制,动员各方力量,做好战术分组,明确职责任务,实施大兵团、宽地域作战。
  (四)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强化反走私综合治理,全面实现缉私绩效。
  1.创新观念,树立“主动防范”理念。“主动防范”不是对“打防结合”的简单重复,也不是对“以打为主”的简单否定,而是对缉私实践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基础上的再认识,“主动防范”把防控、发现、打击能力辩证地统一起来。“主动防范”要求反走私工作要做到坚持打击与防范、惩治与教育、整顿与治理“三结合”,抓好部门打击、基层防治、社会治理“三层防范”,做到“前防、中控、后打”。
  2.创新主体,推进“全民打私”建设。一是发挥地方政府在打击走私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2013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打击走私中的基础性作用,落实反走私领导责任制,健全组织体系。反走私工作迫切需要地方政府参与、组织、实施,破解反走私工作难题更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反走私综合治理是否取得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态度和力度。二是加强口岸监管部门合作缉私。深化与口岸执法单位的合作机制,共把国门,共促发展。三是推动建立行业反走私治理结构。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行业领军企业的协作配合,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推动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有针对性地吸收、培育、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参与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性、代表性、自律性、社会性、参与性和影响力等优势,提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水平。四是调动社会力量反走私。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不断创新,最大限度地建立反走私社会预防机制,扩大反走私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度,增强全民反走私的意识,提高群众举报走私的积极性和拒绝参与走私的自觉性,营造浓烈的反走私社会氛围。
  3.创新环节,改变“口岸缉私”局面。大力清理和管控流通、仓储和市场环节。由地方打私办牵头组织海关、公安、海警、工商等部门,对流通领域、非设关地私货进行清理、整治,针对性地加强对贩运、贩卖和销售走私货物、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清理走私运输工具、非设关码头和地下油库,联手整顿市场秩序,落实“海上抓、岸边堵、陆上查、市场管”各项措施,打击境内收购点和幕后的操纵者,阻断走私货物、物品的销路,铲除滋生走私的土壤,减少走私诱因,努力形成一线查缉、封堵与市场清查、治理相结合的反走私工作链条。
  4.创新制度,提升“制度缉私”水平。加强署省(区、市)合作机制、《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制度、基层反走私领导责任制、地方政府打击走私激励机制、国际(地区)执法合作机制等源头治理体系、动态协调机制、应急管理制度的建设,构建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反走私综合治理规范、机制和制度体系。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