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货品偷逃税额 10万元以上即应定罪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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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范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法惩治走私犯罪。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两个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指出偷逃应缴税额应以走私犯罪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强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不论已受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的具体对象,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走私犯罪,有效遏制走私犯罪的蔓延势头、充分维护国家正常进出口秩序将发挥积极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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