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李灿玉上线第11期“市长市民面对面”节目群众反映问题答复处理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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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群众反映,自己是淄博密州有限公司(原张店站前门市部)退休人员,人社部门对其退休工资计算有误。(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经核实,1998年,淄博密州旅游有限公司为反映人办理退休手续,张店区社保处计发退休待遇时,工龄补贴少发1元,2002年12月已对此问题进行了纠正,并于2013年1月份补发了1998年9月至2002年11月的1元工龄补贴共计63.6元。市长上线节目后,经与反映人联系,该反映人现在要求为其发放漏发金额的100倍作为精神赔偿(即63.6元×100=6360元),因该要求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据,故无法满足。
    2、群众反映,在淄川般阳社区买房后,迁移落户受阻。(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2010年10月在淄川区般阳路购买二手房一套,但因原房主未将户口迁走,导致购买人无法迁移户口。市长上线节目后,经般阳路街道办事处协调,已将反映人一家户口迁入般阳社区居委会,待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反映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名下。
    3、群众反映,淄川双杨镇西张村宏旭玻璃厂拖欠19人共计20万元工资,已经通过仲裁,但是至今未执行到位。(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反映人等19人诉被申请人淄博皇娥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原淄博宏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西张村,法定代表人:吴慧贞)劳动报酬争议案件,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款额计196540元。2014年1月16日,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被申请人支付反映人等19人工资款额共计196540元的裁决。之后,淄川区法院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并于2014年2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淄博皇娥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在执行中发现,该公司机器设备已全部抵押,公司的厂房系租赁他人并欠租赁费,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躲避债务,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导致难以执行到位。2014年2月20日,区法院对该公司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对查封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30435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评估报告书需公告送达,公告法定期限(60日)时间较长。下一步,待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生效后,将按有关规定及时进入拍卖程序,如拍卖成功、款项到位后,将依法予以分配。
    4、群众反映,自己是部队转业志愿兵,分配到淄川开发总公司,但该公司一直不接受,自己有下岗失业证,但不能领取失业金。(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1997年部队转业,被市安置办分配到原淄川区劳动局,经劳动局介绍到淄川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原区计委下属集体企业,1998年11月关停、清算,全部人员下岗分流、自谋职业)。反映人于1997年12月份到淄川区经济开发总公司报到时,被告知企业效益不好,建议其要求区劳动局重新安排单位,但其一直未到原区劳动部门及现人社部门反映单位不接收问题。4月17日上午,区发改局有关领导当面对反映人答复如下:反映人未到分配单位工作,也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与淄川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因反映人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所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持有失业证,并不意味着一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5、群众反映,博山供销社拖欠家里老人多年的工资一直未补发到位。(责任落实单位:博山区政府,责任人:区长任书升)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反映人的爷爷生前是博山区供销社下属企业源泉供销社离休干部,工作单位因为经济效益不好曾经拖欠其工资4000多元,后来补发了一部分,剩余部分(反映人表示数额为2000多元)至今未予补发。源泉供销社负责人与反映人联系后表示,原工资帐目已封存,待具体欠款数额核对清楚后,将视单位经济效益分一次或几次还清欠款。
    6、群众反映,其妻户口在博山区八陡镇金桥村,购买旧村改造后的楼房不能享受村民优惠待遇。(责任落实单位:博山区政府,责任人:区长任书升)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金桥村旧村改造楼房对外出售,村民和非本村村民享受同等购房价格,村民购房优惠措施只有一条:独生子女户享受减免总房款500元的优惠。反映人可到村里售楼办公室联系购房,但因其育有一儿一女,不能享受村民独生子女户优惠待遇。
    7、群众反映,博山区白塔镇掩的村在搬迁合并、土地调整、村民福利待遇发放等方面让村民不满意。(责任落实单位:博山区政府,责任人:区长任书升)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系原上恶石坞村村民。1996年,根据博山区整村搬迁相关规定,下恶石坞村整村搬迁到白塔镇掩的村,该村土地、树木等资产由掩的村统一管理。当时,上恶石坞村有15户村民借此机会搬迁到掩的村居住,但其在上恶石坞村的承包土地等集体资产未划归掩的村,之后掩的村多次与上恶石坞村协商上述15户村民的土地问题,上恶石坞村一直拒绝对有关土地进行调整。掩的村认为,村民福利待遇来源于土地收益,上述15户村民原承包地上恶石坞村,对掩的村无贡献,故不应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为促使解决相关土地问题,便于2013年暂停了上述村民的部分福利。市长上线节目后,博山区政府督促白塔镇政府向反映人进一步解释了上述情况,并积极协调掩的村村委尽早恢复该部分村民的福利待遇。
    8、群众反映,其岳母在临淄区凤凰镇中金村的房屋被村委强行拆除,当时家中无人,房内物品被埋,至今未得到处理。(责任落实单位:临淄区政府,责任人:区长宋振波)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岳母原为凤凰镇中金村居民,1994年户籍迁离,1995年反映人岳父去世,之后该夫妇在中金村的老住宅一直无人居住、修缮,屋顶倒塌。反映人岳父母三个女儿出嫁后,只有二女儿户口留在中金村。2007年,二女儿回到中金村居住,因为老宅子无法居住,村委会将其临时安置到别处居住。2009年,中金村因旧村改造分楼房时,二女儿分得楼房一套,因无力购买将所分楼权转给其他村民。2010年,二女儿病逝。2012年春,中金村村委会在开会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告后,将旧村址中已分房户的住宅拆除复垦,反映人所指房屋因二女儿曾分楼房所以算作分房户,也被拆除。拆除时,该房屋已经近15年无人居住,破损不堪,不具备居住条件。市长上线节目后,经协调并征得反映人同意,中金村村委会同意支付反映人所指房屋评估款等款项共计5万元,计划近期理顺财产继承关系后,签订协议并兑付资金。
    9、群众反映,沂源县保安公司2010年招聘16名保安到托幼机构工作,当时承诺为保安人员交社会保险,实际情况是保安个人垫付保险金,员工在离职时得不到补偿。(责任落实单位:沂源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谭秀中)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反映人于2010年8月到沂源县实验幼儿园从事保安工作,2013年9月辞职。与反映人情况类似的人员共16人,其中已有13人离开保安工作岗位。目前,沂源县相关部门已与反映人进行沟通,正在对该16人保险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由教育、人社、公安等部门研究解决方案,争取早日妥善解决问题。
    10、群众反映,自己在沂源药用玻璃有限公司受伤后,被企业辞退,现在生活困难,企业一直不管不问。(责任落实单位:沂源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谭秀中)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反映人于2010年10月在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后,药玻公司为其申请工伤,县人社部门于2010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后,药玻公司依据相关政策给予反映人4个月停工留薪期,期满后,反映人以颈椎病请病假4个月。之后,药玻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下达限期回公司上班通知书,反映人未到公司上班。2011年7月,药玻公司要求反映人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其本人表明不鉴定,公司以擅自离职为由与投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市长上线节目后,已告知反映人以个人名义做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将根据鉴定结果,依据相关政策处理其反映的问题。
    11、群众反映,自己是沂源县南鲁山镇三岔店村民,1999年当时村委承诺分口粮田,并缴纳了4年农业税,后来村委换届后不予落实。(责任落实单位:沂源县政府,责任人:谭秀中)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南鲁山镇三岔店村于1981年进行土地承包,当时严格按照人口将全村土地全部承包到户,没有预留机动地,至今没有进行土地调整。1999年三岔店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实际亩数收取农业税,不存在缴纳了农业税而村里没有落实口粮田的情况。由于反映人所留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并进行答复反馈。
    12、群众反映,2013年办理退休手续时,因有关档案中入团志愿表填写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导致至今未能领到退休金。(责任落实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局长孙树仁)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52年11月,其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是入团志愿表中填写的日期1951年11月,反映人所在单位报送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表》上填写的出生年月为1953年1月。根据我省有关文件(鲁政办发[1999]32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当职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2014年1月,反映人向市信访局反映市人社局未为其办理退休的问题,市人社局于次日进行了答复,并多次催促反映人所在单位尽快为其报送领取养老待遇的有关手续,但因反映人本人及工作单位原因,有关材料至今未报。待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送材料并经审批后,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将及时为其发放养老金。
    13、群众反映,自己是“五七”工,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了费用并享受有关退休养老待遇,但是最近两个月没领到退休金。(责任落实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局长孙树仁)
    答复处理情况:经联系反映人了解到,因其未参加社区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张店区社保处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发放其退休金。目前,反映人已进行了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张店区社保处将恢复其退休金待遇并补发之前两个月的退休金。
    14、群众反映,其夫以前在某物资公司工作,去世后未领到相应抚恤金。(责任落实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局长孙树仁)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的丈夫系原市物资信息中心退休职工,该中心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上世纪九十年代停止经营活动,反映人丈夫的各种保险由市物资集团公司代缴,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未继承。市人社局就此问题答复,按照淄人发(1998)38号文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反映人丈夫的一次性抚恤费仍由原单位按原规定渠道列支,即应由市物资信息中心负责发放。市物资集团公司就此回复,物资信息中心早已停止经营活动,丧失经营资格,无力支付有关抚恤金,且反映人丈夫缴纳了各种保险,2012年底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条款,其一次性抚恤费应由人社部门的社保机构负责。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上述问题。
    15、群众反映,淄博特士德真空设备公司拖欠职工3个月工资1万余元,另有工伤问题不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局长孙树仁)
    答复处理情况:淄博特士德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停产停业。因拖欠费用被起诉,2012年5月,高新区法院查封了该公司资产及账户。现在该公司无留守人员,无法与公司法人代表取得联系,无法核实反映人所反映拖欠工资情况。另外,人社部门查阅了工伤档案,未发现反映人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建议反映人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16、群众反映,我市2012年提高了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但是博山原山集团不执行。(责任落实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局长孙树仁)
    答复处理情况:经转林业部门调查答复,原山林场属于差额事业单位,现执行每月316元遗属补助标准。由于支付给遗属的补助金不在全额财政统筹之内,主要是通过林场发展经济创收支付,费用支出需经过林场职代会通过。原山林场近期将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提高遗属补助议案”,如经审议通过,将按照市里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
    17、群众反映,淄川区西河镇西坡村在公路两侧种树,占了自己的责任田,没有获得相应权益补偿。(责任落实单位:市林业局,责任人:局长于秀栋)
    答复处理情况:2002年淄川区政府实施环境绿化工程,提倡在公路沿线两侧种植速生杨,西坡村当届村委安排本村村民翟某在泉王路东延沿线种植速生杨,占用土地中有0.3亩土地经营权为反映人李某家庭所有。2008年、2009年李某找到村委会,反映别人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树,要求给予补偿,并于2010年3月获得补偿4000元。其后,李某又找到村干部再次要求补偿,未果。现在李某要求将0.3亩土地归还,并将该地块树木划归自己,因种树时有关当事人不愿出面说明前情,翟某与李某不能协商一致,导致问题难以解决。为此,建议当事人继续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8、群众反映,自己是张店区金乔小区的一名重度残疾人,身患尿毒症,希望给予救助帮扶。(责任落实单位:市民政局,责任人:局长马国舟)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反映人属二等残疾并患尿毒症,曾获有关赔偿12万元及民政部门救助16000元。自2012年开始,金乔居委会每年给其救助金2000元,两年共计4000元;2012年10月开始,反映人全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目前每月保障金420元;每年享受居委会发放的面粉、食用油、物业补贴、暖气补贴、医疗补贴、年终福利现金等待遇;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对血液透析等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高;拥有房产一套,现对外出租;目前其居住的金乔老年公寓已按照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的护理标准为其提供服务,并减免了相关费用。鉴于上述情况,民政部门暂不再给予反映人额外救助。此外,反映人提出“为其母亲办理低保”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其母亲享受金乔居委会发放的560元/月老年人退休金、每年300元的医疗补贴,并享受金乔居委会全部福利待遇,不符合办理低保政策规定。
    19、群众反映,自己领取残疾人护理费的农业银行账户被临淄农行扣取小额账户管理费。(责任落实单位:临淄区政府,责任人:区长宋振波)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属于视力残疾一级,在享受区级护理补贴的同时,还享受稷下街道办事处每月100元的护理补贴,该补贴自2013年第二季度开始通过农行账户发放,根据农行有关规定,该账户每月收取3元管理费,不在减免小额账户管理费范围。经协商并得到其本人同意,稷下街道每月将护理补贴100元现金发给反映人,不再通过农行账户发放。另外,反映人申请的电子盲杖,已经发放到位。
    20、群众反映,自己是淄川区寨里镇二级重度残疾人,希望进行一级重度残疾人标准鉴定,但是因行动不便,无法到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责任落实单位:市残联,责任人:理事长刘平)
    答复处理情况:4月16日,经淄川区、寨里镇残联工作人员到反映人家中查看,反映人现在属高位截瘫,靠轮椅行走,认定符合一级肢体残疾人标准,决定为他更换残疾人证。反映人表示满意。
    21、群众反映,桓台县群众反映,桓台县林业局承诺举报有奖,已举报三次,没有奖励。(责任落实单位:桓台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贾刚)
    答复处理情况:桓台县林业局相关负责人答复,林业局从未向社会承诺过举报有奖,目前也没有这方面的政策和规定,但欢迎群众举报各类林业违法案件,以便更加有效地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22、群众反映,高青县田镇和平村,房屋被开发商强拆,派出所已逮捕嫌疑人,就是不立案。(责任落实单位:高青县政府,责任人:县长刘忠远)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高青县鑫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竞拍取得了一块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2013年11月,反映人在该土地上建设房屋、院墙,在建房过程中,鑫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县城管部门对反映人建房进行阻止,城管部门下达了停止违建通知书。2014年4月9日凌晨,鑫鼎房地产公司实施拆除行为,反映人之妻以遭到强拆为由报警。高青县公安局依法对反映人、鑫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和实施拆除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到高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取了证据。县公安局认为,此强拆是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已告知反映人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报警人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反映人以不需要为由没有接收。鉴于上述情况,县政府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当事人调解工作,有关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