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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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众反映,张店颐丰花园小区居民的孩子义务教育阶段划片到附近农村学校,与买房时开发商承诺的划片学校不一致。(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张店区义务教育段划片招生以当年张店区教育局制定的划片方案为准,除张店区教育局制定的划片方案外,其他任何渠道的划片招生信息均不能作为张店区义务教育段划片入学的依据。颐丰花园所占土地隶属于张店区房镇镇,按照《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各镇初中根据户口划村居招生,同时承担村居改造、开发迁入的居民子女或驻地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居民的子女起始年级入学任务”,“为有效缓解部分学校的生源压力,有效控制中小学班额,对户口迁入新建、改建、插建住宅小区并实际入住的业户,其子女达到入学年龄需进入小学、初中学习的,由开发商负责登记并收齐相关材料统一到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预报名”。颐丰花园为新建小区,符合条件的业户子女入学,可到开发商处登记,由开发商到教育局对接相关入学问题,其中初中入学就读学校应为张店十中(原房镇中学)。
2、群众反映,其在张店没有房子,但户口已迁至张店大张派出所,咨询孩子初中划片入学问题。(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按照《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张店户口租房居住或仅有张店户口在高新区有住房者子女入学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统一调剂安排”、“本区内小学毕业的五年级学生于3月至4月中旬将户口簿、房产证(或其他房屋有效证件)交毕业小学,由毕业小学按规定时间集体预报名”。经了解,该家长已经提交了相关材料,张店区教育局将根据其提交材料、租住地附近学校的实际情况予以调剂安排。初中新生入学通知书将于8月15日至17日通过学生毕业小学发放至参与城区分配的学生手中。
3、群众反映,2007年租赁了张店区人防办位于西二路239号的沿街房,在租期未到的情况下出租方单方面要求退租,认为不合理。(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该沿街房产权属于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张店区人防办无权责关系。经向市人防办核实,西二路239号人防办沿街房属人防战备通信楼附属设施,现有租赁户7户,由于该处房产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每次签订合同前,都与租赁户交流,请其不要再投资,随时做好搬迁准备,并将租赁合同按照三个月的期限签订,有关租赁合同均为2014年6月30日到期,群众反映租期未到的情况不属实。根据市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划转出让或转让给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批复》(淄政字[2008]49号)有关要求,西二路市人防办房地产划转到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名下。市人防办积极配合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做好有关房地产的划转工作,同时考虑到西二路239号人防设施水电等基础设施老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决定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租赁,将清空后的房地产整体划转给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上述情况已向租赁户逐户进行了告知,并与6月3日张贴了书面通知,但仍有部分租赁户不愿撤离。针对上述情况,市人防办将继续耐心做好沟通和解释,力争妥善处理好有关租赁户的清退工作。
4、群众反映,其居住在淄川区城一社区,已经62岁,1979年办理了独子证,现在享受不到独生子女父母待遇。(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系农转非居民,1953年6月出生,1979年9月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国家和省、市对农转非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在养老补助方面没有相关政策,因此他们年老后享受不到独生子女父母待遇。通过前期调查摸底,截止2013年底,全区共有农转非60岁及以上独生子女父母600多人。针对此类人群没有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待遇问题,淄川区政府近期将出台相关政策,解决他们的计划生育养老补助问题,并将此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举措。
5、群众反映,其妻子系原淄博服装二厂(现已改制为博山丽纳尔服装公司)职工,2008年退休,但与很多退休职工一样享受不到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责任落实单位:博山区政府,责任人:区长任书升)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妻子系博山丽纳尔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5号)要求:“正常运营企业应依法落实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经费)中列支,其发放途径和领取方式由企业确定”。但是,丽纳尔公司近几年大部分厂房和设备闲置,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暂无力落实该政策。经多次沟通与督促,企业负责人最终答复:2014年年底前将对企业中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摸清底数,安排计划,力争用2年时间分期分批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
6、群众反映,2007年从博山区淄博秋泉纸塑厂退休后,享受不到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责任落实单位:博山区政府,责任人:区长任书升)
答复处理情况:针对秋泉纸塑厂退休职工反映的相关问题,博山区计生局2014年4月份曾安排企业法人代表与有关退休职工进行座谈,最终达成解决方案:该企业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62人,应落实有关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金额328318元,企业将在三至五年内分期分批落实发放,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转好,会提前兑付养老补助金。2014年7月9日,博山区计生局就上述情况向反映人进行了当面答复。
7、群众反映,自己是周村某企业退休职工,但是享受不到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责任落实单位:周村区政府,责任人:区长陈思林)
答复处理情况:周村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方面的政策规定。因反映人使用公用电话反映情况,未留下个人联系方式,所以无法联系了解具体情况。下一步,区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督促正常运转企业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同时,加大政策宣传、执行力度,帮助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落实相关待遇。
8、群众反映,其女儿户口在临淄,女婿户口在青岛,咨询如何办理二胎生育证。(责任落实单位:临淄区政府,责任人:区长宋振波)
答复处理情况:根据《山东省〈生育证〉审批管理意见》有关规定,原则上由女方户籍地进行二胎生育证审批,但女方已纳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的,由计生管理地进行审批。经与咨询群众联系,其女儿户籍所在地为临淄区,但其计生管理地为青岛市市北区,这种情况下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有两种选择:一是将计生关系转入临淄区,在临淄区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二是在青岛市市北区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如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明,可由临淄区计生局负责出具。
9、群众反映,自己是临淄木器厂退休职工,已经退休七年,至今享受不到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责任落实单位:临淄区政府,责任人:区长宋振波)
答复处理情况:临淄木器厂于2006年改制为淄博正普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大顺集团公司于2009年3月收购该公司,并将有关资产转入所属临淄洁源物资有限公司(现正常运转)。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5号)有关规定,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目前,区政府已责成临淄洁源物资有限公司尽快落实原临淄木器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问题,区计生局将联合区经信局督促该企业尽快落实、发放到位。
10、群众反映,夫妻双方是二婚,居住在高青县田镇,结婚时男方有一个患有脑瘫的儿子,女方有一个女孩,咨询能否再申请生育指标。(责任落实单位:高青县政府,责任人:县长刘忠远)
答复处理情况: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反映人夫妻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前男方抚养一男孩、女方抚养一女孩,所以他们新组成的家庭不符合再申请《生育证》的条件。但是,鉴于男方再婚前抚养的男孩系残疾儿,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子女,担心将来无人抚养,再生育愿望比较强烈,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县人口计生局向市卫计委提交申请,建议市卫计委给予特批《生育证》,以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
11、群众反映,居住在高青县高城镇,2011年已违规生育一胎,咨询是否可以申请生育二胎。(责任落实单位:高青县政府,责任人:县长刘忠远)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反映人夫妻双方2012年4月登记结婚,2011年11月违法生育第一胎女孩。由于女方生育时不到法定婚龄,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因此,该夫妇不符合再生育的条件,不能批准其生育二胎。
12、群众反映,山东理工大学东校区校园体育设施对外承包并向公众收费,询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责任落实单位:市教育局,责任人:局长赵新法)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高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国家并无统一规定,各高校也做法不一。山东理工大学东校区体育场实行第三方委托管理,校方对收费一事并不知情。鉴于体育场管理出现的问题,山东理工大学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1日起终止委托管理协议,校方对东校区体育场实行封闭管理,阶段性向学校师生开放,不再对校外人员开放。
13、群众反映,中考填报志愿时因网络问题没报上,咨询是否有补救措施。(责任落实单位:市教育局,责任人:局长赵新法)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该学生在报考志愿时,已经进入招生管理平台并填报了志愿信息,但确认提交时因电脑或网络的原因,不能确定志愿信息是否成功确认,便误认为未能报上信息。后经查证,该学生志愿已成功填报,教育部门就此及时向学生家长进行了反馈。
14、群众反映,很多社会培训机构与公办学校联合,要求学生到指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据其反映,7月6号将有社会培训机构在淄博中学举办招生推介会。(责任落实单位:市教育局,责任人:局长赵新法)
答复处理情况: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允许中小学校“课堂内容课外补”、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行为。近年来,教育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办学行为,并欢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并查实,一律严肃处理。此外,教育部门对群众反映淄博中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经了解,淄博中学于7月6日组织召开2012级部分学生及家长会,主要议题是共同形成合力帮助孩子做好学业规划,度过有意义的暑假,期间没有向家长和学生推荐任何培训机构。同时,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公开承诺:学校坚持规范办学,不向家长和学生推荐任何社会培训机构,也不允许任何培训机构到校进行宣传。
15、群众反映,高新区中润大道与235省道交叉口有坑洼,车辆在此避让时容易压实线,被道路监控拍照罚款,请予解决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居住金水山庄小区,小区北侧支路为小区自建道路,与省道S235相交。该路口交通标线施划合理,路面略有坑洼,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从调取的监控资料看,反映人的机动车在该路口有两起交通违章,均在停车线附近骑压导向车道线,违反禁止标线事实清楚,交通违法行为并非因路面坑洼所致。机动车从小区北侧支路右转驶入省道S235机动车道时,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右转车辆避让直行车辆的原则,等待省道S235直行车辆驶过后再驶入,就不会出现骑压导向车道线的情况。此外,交警部门向负责省道S235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工作的张店区公路局提出了建议:一是对金水山庄小区北侧自建道路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封闭该路口(小区另有其他开口)或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和支路警示桩;二是及时对路面坑洼进行维护修整,彻底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张店区公路局已于7月6日进行了实地查看,相关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
16、群众反映,1996年发生在淄川区的一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至今不处理、不结案。(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经查,1995年6月10日,反映人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淄川区松岭路与一辆轿车刮蹭并受轻伤。在调解过程中,事故当事双方对经济赔偿事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市长上线节目后,淄川交警大队由分管事故的副大队长牵头,迅速开展沟通和调解工作,积极促进事故双方当事人就经济赔偿达成一致。7月8日,反映人收到了相应的赔偿款。
17、群众反映,张店洪沟社区拆迁改造时发生打人伤害事件,公安机关不予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2009年6月14日晚,反映人与许某等四名洪沟居民来到张店区洪沟和平街拆迁工地现场,阻拦正在挖运垃圾的施工车辆并与司机王某发生争执。反映人将王某打致轻微伤,许某为防止车辆继续施工躺倒在车辆前面时不慎将头部碰伤。民警出警后控制了事态,随后王某和许某分别到医院看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伤势构成轻微伤。2009年6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反映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因无证据证明许某的伤情由他人所致,所以不存在公安机关对其受伤不予处理的问题。
18、群众反映,其父身份证年龄与有关档案材料登记的年龄不一致,请求博山区公安部门给予协调帮助。(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1980年将户口由博山迁出至济南时出生日期登记为1963年10月21日,1983年由济南迁回博山时出生日期登记为1965年5月22日。2014年4月,反映人到博山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申请将出生日期由现在登记的1965年5月22日更改为1963年10月21日,并称现在登记的出生日期为济南市公安局董家派出所办理错误导致,博山公安分局与济南市局董家派出所取得了联系,董家派出所回复未查到相关材料,其错误原因需进一步核实。博山公安分局民警经调查发现反映人有关档案材料中登记多个出生日期和姓名,其中94—95年度及2002—2006年度考核表、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套改审批表、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复核认定呈批表等档案均登记1965年5月出生,且姓名最后一个字有多种写法。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反映人准确出生日期。对此,派出所民警告知反映人,需进一步补全与职工档案相印证的有关材料后,才能为其更正出生日期。
19、群众反映,周村万泰花园火烈鸟网吧业主饲养了五只猎犬,请公安部门予以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2014年7月11日上午,周村公安分局大街派出所民警到位于周村区城南路9-1号的火烈鸟网吧找到网吧负责人,了解到其在网吧一侧空闲的院子里养了五只大型犬,其中两只是代朋友养的。民警向其告知城市养犬有关规定,并责令其将狗妥善安置。网吧负责人已答应尽快将所有犬只移走。
20、群众反映,许多电动车辆占用机动车道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希望加强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交警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制定了相应工作措施:一是科学调整警力部署,认真查纠电动车不各行其道的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在车流量较大的重点路口摆放“各行其道、文明行车、文明走路”提示牌等方式,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氛围。三是加强对道路通行状况的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改善道路交通环境。
21、群众反映,今年5月与80多岁的老母亲到张店傅家派出所办理暂住证事项,该所户籍女民警不给办理,且服务态度差。(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经核实,反映人母女今年5月份到傅家派出所为其母亲申请开具《健在证明》(其母之前在傅家派出所办理了居住证)。派出所民警当时就告知她们只能依法为其办理居住证事宜,而没有出具《健在证明》的职权。期间,民警一直耐心解释有关政策规定,并无服务态度差的情况。市长上线节目后,傅家派出所负责人又到反映人家中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并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
22、群众反映,309国道部分路段车辆限速设置不合理,希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经进一步沟通,交警部门了解到反映人所说309国道部分路段是指张辛路张店至临淄路段,认为该路段内分段设置了不同的限速要求不合理。因车辆限速设置是依据道路设计时速、交通流量和地形地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该路段有的属于城区道路、有的属于公路,道路设计时速不统一,且该路段有几处线形复杂、坡度大、沿线村庄单位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交警部门对该路段限速值进行了区别设置。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交警部门正在协调道路建设、管理部门对相关路段进行实地测量论证,对论证符合安全条件的,将按照有关程序上调限速值,并进一步完善限速设施,最大限度的统一张辛路的限速值,为群众出行提供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同时,交警部门将着手对全市道路限速值设置情况进行排查,科学完善和调整。
23、群众反映,2012年在临淄区凤凰镇侯屯村被打成轻伤,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临淄公安分局凤凰派出所逐一调阅了2012年全年案卷及相关警情记录情况,并未发现2012年未依法处理的轻伤案件。按照当事人所留电话多次进行联系,但该电话长期处于关机状态。直至2014年7月14日才联系到该当事人,并了解到其所反映案件实际发生日期为2007年4月14日,因时间较长,期间存在派出所合并、民警调整等因素,一时难以查证清楚。目前,凤凰派出所正在找涉案双方当事人核实情况,并将依法进行处理。
24、群众反映,自己的孩子大学毕业后想回原籍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商家镇落户,村里同意接收,但是派出所不给落户。(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商家镇武家村人,其子户口在淄川区人才交流中心,儿媳户口在其娘家商家镇东官村。其子欲将户口迁到商家镇东官村与其妻并户,但因牵扯到开发补偿、村民福利等问题,东官村不接收。同因,儿媳也不同意将户口迁到武家村。2013年5月,反映人到派出所咨询将其子一人户口迁回武家村问题,民警当场给予不符合政策、不能迁移的明确答复,并向其解释了相关政策规定。市长上线节目后,派出所民警到反映人家里再次就相关政策规定做了详细解释,并提出两条处理意见:一是建议当事人与东官村沟通,只要取得该村同意,相关材料齐全,立即为其办理在东官村并户事宜;二是鉴于反映人已将武家村的老宅确权给了其子,待土地证、房产证等证件办好,且其儿媳同意将户口迁到武家村,将按照规定及时给予办理在武家村落户事宜。反映人最后同意待武家村房屋确权证办好之后,再说服儿媳和其子一同将户口迁到武家村。
25、群众反映,原淄博药材站已经改制,有27名退休职工享受不到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责任落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人:书记张守君)
答复处理情况:原淄博药材采购供应站退休职工有关事宜现由众生药业公司负责,该公司表示暂时无力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5号)有关规定:对不落实的企业,职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解决。
26、群众反映,自己曾经担任临淄区齐陵街道办事处后丁村妇女主任,有关工资、保险待遇未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人:书记张守君)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当事人1999年至2005年任村计生主任期间,2000年和2003年未领到工资(其他村干部在此期间也未领取工资),其它年度发放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工资。后丁村无集体经济收入,所有村干部均未以集体资金加入有关养老保险。现在的村干部表示,待村里有条件后,将兑付当事人2000年和2003年未兑付的工资。此外,当事人多年来一直反映,作为村级计生主任,应与原村书记享受同等退休待遇,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助。区信访局2009年已就此答复:上访人的诉求,目前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均无政策可落实。
27、群众反映,原张店第二针织厂破产后,其母成为下岗职工,2011年退休后享受不到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责任落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人:书记张守君)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原淄博第二针织厂于2001年5月经张店区人民法院裁决破产还债,2002年6月破产终结。经拍卖,由万隆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整体收购,并全部接收、安置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反映人母亲今年54岁,原为淄博第二针织厂职工,在企业破产后买断合同,2011年个体退休。目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无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含以个体名义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政策。根据张店区《关于印发张店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3]176号)有关规定,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年满60周岁;(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淄政发〔2013〕108号)规定,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加发5%退休金、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条件,未享受养老补助待遇。已就上述情况向反映人进行了解释,并告之待其母亲年满60周岁时可按照届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