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业强市30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5-06-18 14:03:08 浏览次数: 字体:[ ]

  1.每年全市安排的建设用地70%以上用于工业发展,其中80%以上由市级统筹,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市重大项目、双50强工业企业及符合条件的中央、省驻淄企业与地方企业共建的项目和园区,同时将园区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

  2.通过自主改造、依法转让、兼并重组、协商共建、协议置换、限期开发、有偿收回、限期办理续期手续等方式,大力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低效利用土地。

  3.研究提出不再收取工业用地履约保证金的建议,报市政府确定。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老旧工矿企业搬迁腾出的土地,经批准后土地收益可用于原企业搬迁。对退城进园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利用旧厂房和存量土地的物流项目,经批准后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4.对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如拟定的土地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土地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的,则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确定出让底价。

  5.实行行政审批目录清单管理,将22项行政审批事项压缩为4项,成为全省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用时最短、收费最低的市之一。

  6.简化三个县国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30亩以上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由三县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实施,不再报市政府审批。研究提出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权限委托相关区县政府办理的建议,报市政府确定。

  7.对区域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实行前置审批评估评审,提前进行现场踏勘,分类快速办理、审批。

  8.积极为企业做好土地抵押登记服务,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工业企业,在最短时限内,优先做好地籍登记工作。

  9.需要集体研究的土地矿业权出让等事项,由原来的每月研究一次改为每周周一、周四研究两次。组织开展上门服务活动,实行挂包负责制,全程跟踪保障项目用地。强化教育引导,坚决整治营商环境突出问题。

  (细则详细内容可登陆市国土资源局网站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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