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嘱公证问题


发布日期: 2015-07-13 09:58:12 浏览次数: 字体:[ ]

  基本情况:爷爷已去世,奶奶今年90岁,名下有一套房产,想做个公证遗嘱方便百年后对房产进行分配。
  问题:1、办理公证遗嘱需提供什么材料?2、奶奶常年卧床,公证处可否提供上门服务?3、公证遗嘱如何收费?4、公证过程需要家属如何配合?5、奶奶的精神状况不太稳定,多数时间思维清晰,但有时也有轻微痴呆的症状,是否必须医院出具精神状态证明?
  回复:
  区司法局回复: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只是其中一种形式,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遗嘱人去世之后,仍需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5个问题,回答如下:
  一、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产权证明;3、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4、遗嘱人拟定的遗嘱;5、遗嘱人经济状况证明;6、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证明;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当事人奶奶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请求公证处人员上门服务。(临淄区公证处电话:7866371)
  三、证明遗嘱,每件收费二百元,上门办理公证的加收一百元,办理遗嘱的录像费用由录像人收取(办理遗嘱公证需全程录像)。
  四、家属需要回避,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法律规定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根据当事人描述的情况,当事人奶奶需要司法鉴定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能够正常交流,如果遗嘱人存在意识不清的情况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无法办理遗嘱公证的。
  当事人有其它问题可直接咨询临淄区公证处,电话:7866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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