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同工同酬


发布日期: 2015-07-13 13:42:13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2015年1月26日联合下发的鲁人社发〔2015〕5号《关于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临淄区现在有没有相关规定,我区什么时候开始安省出台的《鲁人社发〔2015〕5号》文件执行?
  回复:
  区人社局回复:《关于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号)关于“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是指同一个单位内同性质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性质劳动者特指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的相同身份劳动者。
  在编人员和编外人员客观上存在着身份差别,属于不同性质的劳动者,应在各自适用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下确定薪酬分配办法。在编人员适用全区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办法;编外人员适用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不适用在编人员工资分配制度。
  我区现行的编外人员管理政策与鲁人社发〔2015〕5号文件的精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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