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许建国带队上线第27期“市长市民面对面”节目群众反映问题答复处理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 2015-08-12 17:35:40 浏览次数: 字体:[ ]

  1、群众反映,其是张店柳泉路新世纪广场的业主,于7月24日上午10点乘坐电梯时,因电梯发生故障从27楼坠落至1楼,导致受伤住院,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没有妥善处理,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市安监局,责任人:局长勾东升)
  经调查,反映人所乘电梯系张店柳泉路新世纪广场3号楼1单元南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淄博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保单位是淄博华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7月24日,该电梯发生故障造成反映人受伤。故障发生后,维保单位和特检淄博分院对故障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仔细查找故障原因。8月7日,电梯生产单位已派专业人员现场调取了主机版存储的相关信息,带回生产厂家东芝电梯上海总部分析故障原因。目前,故障原因正在进一步分析中。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为受伤的反映人及时垫付医药费、安排护理人员进行了治疗和护理。张店区质监局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责令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进行了全面排查。待事故电梯故障原因确定后,将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群众反映,其孩子从临淄区人民医院辞职后考入市中心医院,原单位不给尽快办理各种离职手续,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临淄区政府,责任人:区长白平和)
  经调查,反映人之子周某,于2012年10月经临淄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到临淄区人民医院工作。2014年5月,在未征得医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报考市属事业单位淄博市中心医院。2014年7月,周某因考取淄博市中心医院招聘岗位提交辞职申请,并在医院未予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院。根据市人社局《2014年淄博市市属事业单位、文昌湖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在职人员应聘的,需提交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周某未经工作单位临淄区人民医院允许擅自报考,不符合资格审查规定,不应被录取。同时临淄区人民医院与周某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乙方(周某)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临淄区人民医院)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周某在首次提出辞职申请未经医院同意就擅自离院,已构成违约责任。出现上述情况后,临淄区人民医院一直在积极与周某进行沟通,希望其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或按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合同条款执行,但周某至今未予回应。临淄区人民医院并不存在不办理各种离职手续等故意刁难行为。
  3、群众反映,其于2006年从淄博钢厂退休,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至今没有发放,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市卫计委,责任人:党委书记张守君)
  经调查,淄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进入破产程序至今尚未终结,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5号)文件规定:“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该当事人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应在破产企业财产清算中予以落实,无法落实的,待企业破产终结后,按相关文件规定由区统筹解决。当事人2006年10月1日从淄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属企业退休人员,市卫计委已经与其取得联系,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释。
  4、群众反映,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赵庄村村书记、主任涉嫌诈骗问题,要求调查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市公安局已于7月责成高新区分局组织民警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将及时将结果告知反映人。
  5、群众反映,其是沂源县张家坡镇毫坪村村民,其双胞胎儿子已经14岁,一直未分到口粮田,也享受不到村里的年终补助,要求协调处理。(责任落实单位:沂源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谭秀中)
  经调查,反映人王某某系张家坡镇毫坪村村民,其双胞胎儿子于2002年3月2日出生。该村1999年进行了30年土地延包,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土地延包期间动人不动地,因此,王金祥儿子出生后没有落实口粮地。2005年修建青红高速公路时,该村部分村民因口粮田被占用,按当时政策享受每亩每年300元的补偿,补偿款一年一补,发放到2029年,口粮田未被占用或没有口粮田的不能享受,除此之外,该村没有其他年终补助发放。对以上问题,张家坡镇政府已安排工作人员向反映人做了详细解释说明。
  6、群众反映,鼎盛仓储有限公司的一条铁路专用线已经使用30多年,现被金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封堵,造成货物无法外运,要求协调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人:局长王树银)
  经调查,金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淄博车务段马尚站拥有一条所有权归该公司的铁路专用线,金昌公司一直自费维修、维护,保持该线常年安全运行。金昌公司提供了产权证明文件及专用线收费的相关依据。后来,淄博供销社借用金昌公司专用线末端,加接了一条“专3”专用线。据金昌公司称,自2004年以来,淄博供销社未向金昌公司支付铁路专用线使用费、维修费、维护费等与专用线有关的费用,引发经济纠纷,金昌公司近年来多次对专用线进行了封堵。
  针对此问题,市发改委、市铁路办、市经贸委、铁路局工务段、铁路局车务段、铁路公安局曾多次组织淄博供销社和金昌公司进行协调,金昌公司也多次主动与淄博供销社协商专用线使用费问题,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金昌公司于2015年3月向淄博车务段马尚站提出《关于暂时停止使用铁路专用线的申请》,尚未得到批复。目前专用线被金昌公司封堵,且淄博车务段马尚站已经在该铁路专用线上树立了禁止通行的标志牌。由于该问题属于商业运输、铁路运营的经济纠纷,多年来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未得到解决。因此建议双方咨询铁路单位和铁路主管部门进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7、群众反映,其出嫁到外地,现已离异,想把户口迁回本市父母户口名下,驻地派出所不给办理,要求协调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经调查,反映人杜某某系原北郊镇丰乐村村民,2007年结婚,丈夫是河南省郑州市人,结婚后将户口迁至河南,2012年离婚后回父母处居住至今。为帮助居民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方便群众办理户口。公安机关即将推出多项便民措施,其中对于离婚后无业、无住房与父母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参照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规定办理户口迁移,待新规定出台后,公安机关将尽快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8、群众反映,山东万鑫集团多年来通过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现无法兑现,要求协调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经调查,自20世纪90年代末,万鑫集团开始向社会吸收存款,2010年左右,万鑫集团禁止下属公司吸收存款,但部分二级下属单位仍存在私下吸收存款情况,分别是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及山东同济炭素有限公司、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山东鑫昊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山东万鑫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针对这一问题,桓台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万鑫集团制定还款方案,将分期退还群众存款。
  9、群众反映,2003年淄川龙泉镇圈子村建水泥厂,占用村民土地,占地补偿款一直未发,村民多次反映得不到解决。(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经调查,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5000T/D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项目于2003年10月15日正式开工建设,2005年2月建成投产。根据2003年6月9日淄矿集团与淄川区政府、龙泉镇政府签订的三方协议,当时土地是以各村办理集体使用手续后东华水泥以租赁形式使用,淄川区、龙泉镇政府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因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建设项目土地不允许租赁使用,必须办理国有土地出让。因土地面积太大,需分期办理。近年来,龙泉镇政府一直与东华水泥积极努力,解决土地出让手续办理问题,但由于受国家对水泥行业的产业政策束缚,加之经济形势的影响,企业效益不佳,资金周转压力大,办理土地出让所需的土地出让金暂时难以落实,导致东华水泥厂区占地335.794亩(其中包括圈子村185.301亩)出让手续迟迟未能落实,法律意义上的土地补偿款未能真正到位。在今后工作中,龙泉镇政府将进一步与东华水泥和淄矿集团协调沟通,加大土地手续办理工作力度,尽快完善所占用的土地手续,将土地补偿款补偿到位。
  10、群众反映,单位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依据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长期病休,但医院连续两年开出的伤情诊断证明一致,认为出具的证明不真实,要求调查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卫计委,责任人:主任张鲁辛)
  经调查,反映此问题的是周村区双岐面粉厂,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是周村区人民医院。经查,周村区人民医院为双岐面粉厂职工胡某某开具4张诊断证明,是根据病人病情据实开具;诊断是病人所患疾病的证明,休息治疗时间(建议)是根据病情给出的疾病恢复的休息参考时间。
  11、张店尚文苑小区门前道路路灯不亮,要求协调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王义朴)
  经调查,尚文苑小区门前道路路灯并未向任何市政管理部门进行过移交。该路灯目前为市实验中学供电,因电力线路问题,造成无法供电。我区已协调供电部门,对线路进行检修,目前已恢复供电照明。
  12、群众反映,张店南定镇马南路与张博路路口路况差,坑洼不平,影响车辆通行,要求协调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王义朴)
  经调查,马南路与张博路口坑洼不平的主要原因是淄博华电高温水管道从此处通过,施工恢复不及时造成。目前,南定镇政府已经开始筹备对该路口的路面修复平整工作。
  13、群众反映,博山源泉镇天津湾西村村委会出售荒山、废弃学校,致使集体资产流失,要求调查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博山区政府,责任人:区长任书升)
  经调查,天西村位于源泉镇中部,为典型的山区农业村,系省级贫困村。为绿化荒山,该村将南山两处荒山在本村公示后,经公开投标,分别于2010年7月1日和2011年2月1日承包给李某某和胡某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承包期为70年,承包费分别为5.6万元和1.4万元,于2010年-2011年分3次交齐。原天津湾小学已废弃多年,为改善村民居住环境,2010年12月26日,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通过,将原天津湾小学楼租赁给岳某用于旧村改造,租赁费35万元,于2011年-2013年期间分5次交齐。以上收入共计42万元,已全部入账,主要用于该村修路、水电、机井配套、工资支出等正常开支。经调查,该村账目清楚,凭证齐全,没有发现群众反映的荒山、原小学土地等集体资产流失问题。且2014年10月村两委换届前,镇审计部门已对该村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换届审计也未发现集体资产流失问题。
  14、群众反映,其是桓台索镇街道办事处崔茅村村民,因邻里纠纷其妻子被对方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派出所不给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经调查,反映人张某某、其妻田某某与张某、张某之妻刘某某系邻居。几年前,张某某在其与张某家之间的胡同西边安装了大门,因排水不畅,导致张某家北屋潮湿,两家之间为此产生矛盾。5月12日8时许,为方便排水,防止水渍北屋外墙,张某、刘某某夫妇将张某某修建的大门门座撬掉,双方发生纠纷,由口角争执发展到肢体冲突。张某某报警后,桓台县局索镇派出所及时出警,在现场处置后立案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后经法医鉴定,田某某构成轻微伤。该案发生后,张某在其房屋四周安装摄像头,监视其房屋不让张某某破坏,邻里矛盾再次升级。为调和两家矛盾,索镇派出所与崔茅村书记多次做两家工作。但因张某性格古怪偏执,调解工作无进展,且张某拒不承担田某某的医疗费用。下一步,桓台县公安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导索镇派出所配合村委尽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同时,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5、群众反映,2014年7月12日至14日,家中门锁连续被人为损坏,报案后,派出所至今未给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经调查,反映人王某与其前夫徐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住在王某家宅基地换取的楼房中。后因生活矛盾,双方于2013年11月份离婚。2014年7月12日晚,徐某带孩子到王某家中,因无人开门,一气之下将门踹坏。次日晚,徐某又去送孩子,还是无人开门,徐某便用胶水将王某家门锁锁芯堵住。邻居发现其行为后报警,马尚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将徐某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其有矛盾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损坏他人财物。徐某认识到其错误,接受民警批评。王某于7月14日得知徐某两次对其家门进行破坏后非常生气,便到马尚派出所报案。后来王某要求派出所不要对其前夫徐某进行处罚,担心处罚徐某会给孩子成长产生不良影响。目前,马尚派出所正在对双方进行调解。
  16、群众反映,新城镇新立村窑厂2003年非法占用100多亩土地取土烧砖;现在废弃窑坑内堆积了大量赤泥,造成环境污染,要求调查处理。(责任落实单位:桓台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贾刚)
  经调查,该窑厂建于1993年,该处土地为村内建设用地,建设时为集体自治范畴。2007年该处窑厂被政府关停,2007年至2037年承包给本村村民经营,在此期间承包人曾利用窑厂搞过小炼油、洗矿、炼铝等项目,均因环保问题被政府取缔。经工作人员现场查看,该处土地为闲置状态,除还留有一处废弃的烟囱,其他土地已被整平,未进行任何建设。针对堆积赤泥问题,经桓台县环保局与新城镇政府联系处理,已将废弃窑厂地下赤泥全部挖出堆放于地上,经市环保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清理出的赤泥进行检测,并与当前土壤检测标准进行对比,认为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由于目前我市暂无符合相关标准的填埋场,故暂时参照山铝集团处置赤泥的方法,将清理出的赤泥就地封存,采取防渗、蓬盖、围挡等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承包人也已承诺将于11月底将该处赤泥全部清理完毕。
  17、群众咨询,我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必须是全日制本科,非全日制本科生不能参加,认为不合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卫计委,责任人:主任张鲁辛)
  经调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招收对象”为:一是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是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经与反映人了解、核实,其系全日制专科毕业后取得成人教育本科毕业证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业医师资格,符合《指导意见》中的第二种情况“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条件,并确认该反映人可以报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其表示满意。
  18、群众反映,其是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二里村村民,在将军路57号有两间平房(有土地证),1991年村委会与其达成协议将房屋拆除,由于村委换届至今未给房屋或给予补偿,多次反映未果,要求调查处理。(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经调查,将军路57号并无平房,且二里社区居委会未与反映该情况的村民签订任何房屋拆除协议。反映人此前曾向二里社区反映过此事,但一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二里社区表示如果该居民有确凿证据,将立即进行处理。
  19、群众咨询,其因病由市中心医院转诊到齐鲁医院做了脑部手术,安装了脑起搏器,是否符合医保报销政策。(责任落实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局长孙树仁)
  经调查,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脑起搏器尚未纳入山东省医保政策规定的报销范围。按照《关于对城镇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5〕35号)规定,职工大病医疗费补助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予以补助。因此,脑起搏器不在职工大病补助范围之内。
  20、群众反映,张店温馨家园小区物业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建设了一排地上车库,要求调查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王义朴)
  经调查,该地上车库总建筑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张店区城管执法局已于2007年9月份立案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已做出行政处罚。但由于时间较长,该物业公司负责人也多次更换,现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规划手续。张店区城管执法局已经多次责成物业公司与反映人沟通协商,但该反映人提出条件物业公司表示难以兑现。鉴于目前该小区属封闭式管理小区,依照《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淄政发【2013】45号)建议反映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张店区政府将督促张店区城管执法局和科苑街道办事处继续做好工作调解,妥善解决此问题。
  21、群众反映,其借给侄子80万元,催要借款时遭侄子持刀威胁,报警后派出所没有给予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经调查,2015年7月28日晚21时许,反映人杨某某到其侄子杨某家中催要欠款,与杨某发生争执,拨打110电话报警,马尚派出所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经了解,双方系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遂对双方进行劝解,并告知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在整个处警过程中,没有发现杨某持刀的情况,当时杨某某亦未提及此事。民警处警过程有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为证。
  22、群众反映,其母亲于2010年从山东威通集团退休,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没有发放,要求协调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卫计委,责任人:党委书记张守君)
  经调查,山东威通集团,属于市属国有企业,现为正常运转企业。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5号)文件规定,“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对不落实的企业,职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解决。”当事人于2010年5月从山东威通集团办理退休手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养老补助应由威通集团负责落实。市卫计委已经与其取得联系,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释。
  23、群众反映,淄博京鲁储运公司在张店区中埠镇铁冶村南边、309国道北侧新建大型储油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调查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安监局,责任人:局长勾东升)
  经调查,淄博京鲁石油化工储运销售有限公司的地理位置与听众反映的非法建设位置不符,并且该公司危化品经营手续完备,不是新建非法建设项目。该公司的储罐区位于309国道南侧,2015年2月换发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鲁C安经[2015]000471号),有效期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8年2月11日。工作人员在张店区中埠镇周边进行排查,在铁冶村南边、309国道北侧原中埠乡镇企业砖厂旧址发现一储罐区,该储罐区为淄博润哲沥青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10月建设,建有5个300m3储罐,配备导热油炉等设施。淄博润哲沥青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沥青(不含存储)、燃料油(限于7#以上,闪点高于61℃)、重油、油浆、蜡油、钢材销售,该公司无正规设计,未经有资质建筑企业施工,现违规存放蜡油(非危险化学品)100余吨。根据调查情况和属地管理要求,市安监局向张店区安监局下发了《重要事项督办通知单》(淄安监危化字﹝2015﹞第2号),要求张店区安监局立即责令润哲公司停产整改,清理残余物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指导督促该单位补办有关手续,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落实。截至目前,张店区安监局已下发《责令整改指令书》(张安监责改﹝2015﹞9068号),责令润哲公司停业,限期一月内补办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并清理罐内残余物料。下一步,市安监局、张店区安监局将对润哲公司整改情况跟踪督查,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安全。
  24、群众反映,淄川区龙泉镇台头村慧福建陶有限公司拖欠货款50多万元,要求协调处理。(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经调查,淄博慧福陶瓷有限公司,原名为淄博泰峰陶瓷有限公司,是龙泉镇台头村集体企业,2003年10月由台头村村民李某某租赁经营,至2011年,因经营管理不善,停产至今。租赁合同于2012年底到期解除。截至2012年6月,淄博慧福陶瓷有限公司共拖欠村委租赁费等各项费用867万元,职工工资50余万元,村民借资172万元,其它外欠款尚无法完全统计,保守估计在1000多万元。近几年来因拖欠职工工资、货款及对外借资不还等问题引发多次到区、镇集体上访事件,存在较大社会不稳定隐患。现龙泉镇法庭已经对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等进行了查封,龙泉镇多次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慧福建陶对外整体出售的事宜,因目前整体经济形势不好,没有找到购买人。同时,现李某某本人下落不明。龙泉镇建议反映人对李某某提起法律诉讼,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25、群众反映,其是淄川区洪山镇车家村村民,2000年承包村东75亩荒山,现上山道路被封堵,多次反映得不到解决,要求协调处理。(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经调查,车家村村民车宗某于2000年承包车家村东边荒山,当时东边、南边各有一条道路可正常通行上山。2011年,车家村村民车心某承包南邻荒山,车宗某从南边上山道路在车心某承包范围内,车宗某自行改道从东边道路上山(现道路畅通)。2012年,车家村将该村东边荒山部分土地流转给坤翔农场(经营人车立某),土地流转后与车心某土地相连接。车心某为安全起见,将南边道路封死。2015年4月,车宗某要求恢复南边道路,因车心某已在原道路处种植树木,村委与坤翔农场经营人车立某协商,在其承包地范围内开通一条便道,方便车宗某上山。经调解后,车立某同意车宗某通行,后因双方家属发生口角,致使车立某撤回调解协议。经洪山镇、车家村多次协调,目前双方仍未达成一致。下一步,洪山镇、车家村将指派专人继续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同时,根据淄川区农业发展规划,计划近期在车家村荒山东边硬化生产道路一条,从车宗某现有道路前经过,届时其可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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