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严治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 详细标准出台 |
|||
|
|||
|
|||
日前,淄博高新区下发《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治理工作进行详细要求。方案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8日。 此次治理范围为:高新区范围内的宾馆、酒楼、饭店(含烧烤)、餐厅和食堂(含小餐桌)等餐饮业单位及个体餐饮业户。《方案》要求,严禁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开设餐饮业;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油烟污染;加强现有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整改治理。 《方案》对治理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选址标准:餐饮服务业经营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要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等环境敏感区域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排烟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10米。餐饮业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排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排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不得在居民住宅楼、与居住楼相邻的楼层、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新设服务业经营项目。禁止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设服务业经营项目。 油烟标准:所有餐饮业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建设油烟收集和处理装置设施,将油烟收集处理后全部排入专用烟道,且排放的油烟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规定,禁止油烟无规则排放。 中型以上的饮食单位(基准灶头≥3个),必须安装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作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小型饮食单位(基准灶头≤2个)的油烟外排必须通过烟道做到有组织排放,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所有餐饮业单位油烟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妥善处理餐饮废水。餐饮废水应进入城镇污水管网或排入化粪池,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使用清洁燃料。所有餐饮业户严禁使用燃煤、煤球、型煤、木材、可燃废料等高污染燃料。建议使用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 噪音标准:所有餐饮业经营者对有可能产生噪音的设备应当采取减噪降噪的措施,确保设备产生的噪音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噪音检测合格报告。 餐饮业单位要履行好“门前三包”职责,搞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护好“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绿化苗木。餐饮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置应按要求倾倒至指定的场地、设施或直接按时送入垃圾收集车,严禁将餐饮垃圾倾倒入居民楼垃圾箱(池)和公共垃圾箱;禁止在绿化带内倾倒污水、乱丢乱放垃圾。 所有违法餐饮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照要求,实事求是、科学制定整改落实措施。对整改到位的餐饮经营业户,经相关部门认定通过的,恢复营业;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餐饮经营业户,坚决关闭或取缔。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