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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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改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经发局,委综合执法支队,国网淄博供电公司:

         现将《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1120

 

       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电网安全,保障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展大型机械钻探、水泥砼车、吊车植树和水气管道施工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条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涉电开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施工作业的行政许可审批。各区(县)发改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经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施工作业的行政许可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设施;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泵站、冷却水塔、道路、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线路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排管、直埋电缆,电缆终端、接地箱、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识等标志牌及有关辅助设施;

     4.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5.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力通信光缆、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千伏)

1—10

35—110

154—330

500

±660

±800

1000

水平距离(米)

5

10

15

20

25

30

30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线路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千伏)

1

1-10

35

66-110

154-220

330

500

±660

±800

1000

水平距离(米)

5

1.5

3

4

5

6

8.5

13.6

15.5

21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保护区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的江河电缆保护区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的江河电缆保护区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六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以下作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在架空、电缆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绿化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吊车、翻斗车、泵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挖掘机、托管机、顶管机等大型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电缆线路保护区5米区域内进行施工;

 3.物体距导线小于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物体距导线安全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千伏)

<1

1-10

35-66

110

220

330

500

±660

±800

1000

最小安全距离(米)

1.5

3

4

5

6

7

8.5

14

16

21.5

    4.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5.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6.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七条 施工作业的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作业申请人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向市、区(县)电力监管部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登记受理。申请材料包括:施工单位项目批文、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施工图纸和现场安全施工方案等复印件,现场填发接收材料凭证、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现场勘察:受理申请后,市、区(县)发改委组织电力执法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施工单位制作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

 3.许可决定:施工单位依据《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表》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报市、区(县)电力监管部门备案,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4.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与施工方联合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现场保护情况进行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施工方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区相关要求。验收合格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与施工方联合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加盖公章后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归档保存相关施工资料。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作业项目,由于作业环境、作业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的,施工作业联系人应及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调整施工方案。

  第九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恢复原状。

  第十条 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未经有效许可,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时,由所在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