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许可】关于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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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淄政管办发〔202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全面放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向中介机构延伸,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创新中介服务方式,提升中介服务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实现中介服务“零门槛”,营造“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执业规范、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放开中介服务市场 1.推行中介市场准入“零门槛”。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条件,破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全面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中介服务市场的保护政策,特别是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准入门槛,允许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淄博市场。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引进优质中介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各中介主管部门。 2.丰富提升网上“中介超市”。依托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建设,进一步提升“在线洽谈、在线成交、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招投标、网上评价”等功能建设。各中介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在我市开展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自愿进驻网上“中介超市”,推动中介服务全程网办。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进驻网上“中介超市”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录入网上“中介超市”进行展示。由企业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中介主管部门、各有关建设单位。 (二)深化中介服务标准化改革 1.实行清单管理标准化。依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各类认证、评估、审图、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对不同环节或不同领域重复设立的服务事项进行整合。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形成清单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进行动态调整。没有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2.实行时限管理标准化。着力破解中介服务时限无约束、随意性大等问题,实行规范管理、整体提速、限时办结。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按类别合理确定服务时限,推进中介服务时限标准化管理,努力压缩中介服务时限,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3.实行收费管理标准化。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要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原则,深入推进收费服务改革,完善收费清单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标准。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的审核监督,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任意抬高收费标准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的行为。 责任单位:各中介主管部门。 (三)创新中介服务方式 1.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多评合一”。以“一张蓝图”统筹各类规划,全面推动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推行数字化审图。积极探索推行对项目前期推进阶段所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的联合评估机制。各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集中评估,统一出具“多评合一”审查报告以及各部门审批意见。 责任单位: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2.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区域评估”。在巩固全市功能园区已完成区域评估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增加新的区域评估事项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区域评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文物评估等事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实行区域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除特殊工程和重大工程外,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综合评估评审结果,不再单独编报评估评审。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 (四)加大中介市场监管力度 1.严格执行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制度。中介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插手和干预中介服务机构的事务。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政府各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企业承担。 责任单位: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2.巩固中介服务机构与原主管部门脱钩成果。在已实现机构、职能、资产、人员与原部门脱钩的基础上,持续加强对主管部门与已脱钩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防止和杜绝中介服务机构与部门任何形式利益关联,巩固中介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已脱钩的成果;开展“红顶中介”清理回头看,对已脱钩或转企改制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红顶中介”,确保从根本上切断与主管部门的利益关系,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 责任单位: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3.强化中介行业自律。全面厘清审批和中介之间关系,明晰中介服务机构法律责任。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本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制订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业务能力评价体系,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责任单位:各中介主管部门。 4.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实行中介服务机构全覆盖监管模式。各中介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我市开展业务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并根据有关法律和标准,分类研究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规则和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责任单位:各中介主管部门。 5.强化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强化严重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行市场禁入、执业禁入。加强各信用信息平台的深度融合,各中介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状况及时报送至“信用淄博”平台,并与政府部门开展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等挂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中介主管部门。 6.强化中介服务市场退出制度。中介服务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中介服务的信用评价,健全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档案管理,对不遵守行业规则、信用度差的中介服务机构,要清退出淄博市中介服务市场。淄博市行政服务中介超市按照满意度评价结果,实行末位淘汰制,并清退出中介超市。 责任单位: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中介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组成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中介主管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切断政府部门与主管的中介服务机构利益关联,不断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 (二)抓好责任落实。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设和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并做好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诚信体系建设,动态调整发布中介收费目录清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竞争收费行为。市纪委监委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意义和目的,提高公众的知晓度,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作用,推动中介服务机构树立品牌服务意识,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提升区域竞争能力。
附: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2020年1月7日
附件:
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计量检定测试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矿产资源)价格评估、土地勘测规划、规划设计和咨询、交通影响评价、各类测绘服务(含日照影响分析)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 施工图审查、房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项目安全技术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6.市水利局:负责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咨询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职业卫生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8.市应急局:负责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9.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11.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设施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上述各中介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根据各部门职责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和配合,依法做好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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