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混合信息公开不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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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党委政府联合制发的、使用党委文号的党政混合信息属于党务信息,不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党政混合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循“党委授权”原则。行政机关收到此类申请后提出公开意见并报请党委或其部门决定,若党委或其部门决定公开,行政机关可作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答复,同时按照便民原则予以提供;若党委或其部门决定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可作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答复。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鲁03行初5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案件基本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原告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某市贯彻落实省环保督察组第四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政务公开办于当日予以受理并为其开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经原告政务公开办查实,该《方案》由某委[2017]101号文件印发且有多个附件。2018年5月7日,被告通过其办公厅向中国共产党某市委员会办公厅发出《关于某委[2017]101号文件公开事宜的函》,就是否公开提请市委办公厅审定。2018年5月10日,中国共产党某市委员会办公厅复函,同意向原告提供某委[2017]101号文件正文及附件1的部分内容。2018年5月14日,涉案申请自收到之日起已至第15个工作日,因答复书未履行完签发程序,政务公开办经其负责人同意决定延期答复,并告知原告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15日,被告作出[2018]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所申请信息即某委[2017]101号文件为某市委、某市人民政府联合行文,并向原告提供了某市委办公厅同意提供的内容的复制件,于2018年5月16日向原告寄出。2018年5月17日,原告收到答复书后来电话称文件部分内容模糊不清,政务公开办于5月18日重新制作了答复书附件的复制件并邮寄给原告。原告收到后,又来电要求公开附件1的全文及其他附件,政务公开办就此再次向中国共产党某市委员会办公厅请示,2018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某市委员会办公厅再次复函同意提供附件1的全文,其余附件不予提供。2018年5月23日政务公开办将附件1全文邮寄给了原告。原告对被告未完整公开《某市贯彻落实省环保督察组第四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行为,提起诉讼。 裁判分析过程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向其完整公开《某市贯彻落实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四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本案原告某矿业有限公司向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某市贯彻落实省环保督察组第四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是中国共产党某市委员会、某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发的、是使用党委文号的党政混合信息,属于党务信息,其是否公开应当遵循“党委授权”原则,由党委或其部门决定。被告收到原告公开申请后,即向中国共产党某市委员会办公厅提出意见,请求审定;被告按照便民原则,在中国共产党某市委员会办公厅审定的范围内,以[2018]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方式向原告提供了[2017]101号文件及方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方案》,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其确认被告未向其公开完整《某市贯彻落实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四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 (本案例为淄博市政府依申请公开案例,判决书全文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号全文查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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