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许可】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优化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排水许可审批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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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优化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排水许可审批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安排和要求,提升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速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淄博市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意见》(淄建改办字[2020]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

我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水许可审批服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排水许可审批服务管理工作

    (一)优化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办理流程,全面实施网上办理一是明确办事指南,网上公示。明确需要提供的资料明细,办理时限,全面实施网上申报、审批。二是与其他部门能并联审批的,尽量并联审批。三是对于社会投资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新建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下,不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非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车间,取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优化调整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排水许可审批服务程序。排水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办理排水许可证。1、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不超过一层且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小型仓库、厂房工业类建筑项目,且不生产、储存、销售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2、日排水量不大于50吨,排水管道的直径不大于50厘米。取消办理《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及《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二、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排水接入等行为的执法监管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要和住建、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消纳的联合执法。按照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消纳单位进行执法监管。一是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采取降尘措施,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离工地之前要进行冲洗。二是运输车辆要采取覆盖和密闭措施,保持车辆整洁,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三是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单位要按规定处置消纳建筑垃圾,不能收纳生活垃圾或工业废弃物等有毒有害垃圾。现场要采取降尘、抑尘措施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依法处罚。四是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查询),对管网接驳等提供事中技术服务,对排水水质进行事后监督管理。


    附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事指南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