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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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 71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省政府办公厅今年629日印发了《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聚焦规范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以相对统一市县行政许可事项、统筹调整划转人员力量为重点,制定了《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省《指导目录》)。按照《意见》要求,我市需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从相关部门划转到市、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并相应划转部分编制及人员。经过全面摸底,借鉴省内其他市做法,研究制定了我市《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1. 决策依据

 

依据《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省《指导目录》)制定本《实施意见》。

 

  1. 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部署,按照相对统一市县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统筹调整划转人员力量、明晰审管职责边界、优化审批服务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审批服务信息支撑、强化行业支持指导培训等为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统筹协调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不断深化,构建系统完善、科学规范、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审批服务体系,出台本《实施意见》。

 

  1. 重要举措

 

(一)统一规范划转事项。根据省《指导目录》和划转原则,本次市级将新划转18个部门单位的138项事项,划转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许可及关联事项将达到217项。县级共有183项事项列入划转指导目录。未列入划转清单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并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市、区(县)政务服务大厅,基本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

 

(二)统筹划转人员编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调硬人、硬调人”的原则,从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该业务的人员中择优划转业务骨干人员,满足划转事项办理工作需要。

 

(三)进一步明晰审管职责边界。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界定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

 

(四)优化审批服务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审批监管工作会商制度,强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

 

(五)加强审批服务信息支撑。按照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部署,打破信息孤岛,融合应用数据,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线下融合通办。

 

(六)强化行业支持指导培训。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划转事项实施的指导,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加强对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业务指导。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发、转发与划转事项相关的文件,要同时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会议、培训等活动,要通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参加。

 

五、实施步骤

 

(一)做好划转准备工作。制定市级划转行政许可等事项清单和区县划转行政许可等事项指导目录。各区县按照市里确定的指导目录,研究确定区县划转事项清单,并报市政府备案。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7月底前,分别以市、区(县)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并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完成时限:2020731)

 

(二)稳妥推进编制和人员划转。8月中旬召开全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对第二批事项、编制、人员划转作出部署。8月下旬完成编制划转及人员转隶工作。(完成时限:2020831日)

 

(三)加强指导培训确保平稳过渡。本着有效承接、有序运行和“接得住、办得好”的原则合理设定过渡期,原则上发改、教育、民政等16个部门的划转事项过渡期至20201020日,住建、交通两个部门的划转事项过渡期至20201231日。过渡期内划转事项由原部门牵头办理,并指导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好划转事项的承接、办理工作。涉及到业务系统或业务专网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开放自建系统端口和共享数据,提供用户账号、密钥、审批权限等。(完成时限:20201231日)

 

(四)完成划转事项交接。研究确定事项划转协作备忘录,召开全市行政审批服务联席会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各划转事项部门签署划转协作备忘录,并报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备案。(完成时限:2020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