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接话问题办理情况(2021年第3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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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店区市民反映:其孩子患有自身免疫性脑炎,为新冠疫苗禁忌症,到中心医院西院区开具免接种证明时,医生告知无法开具,求助协调开具新冠疫苗免接种证明。 市卫健委回复:经协调淄博市中心医院,来电人已于2021年11月8日开具暂缓接种证明。 2.沂源县市民反映:其在沂源县中医医院消化内科检查为高风险肠道疾病,在沂源县人民医院治疗,现欲转诊至临沂市第二人民医院,沂源县人民医院拒绝给其办理转诊手续,求助协调办理。 市卫健委回复:经协调,来电人已转诊至沂水县人民医院。 3.张店区市民反映: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不彻底,不减免专家挂号费、诊疗费,要求处理。 市卫健委回复: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诊查、急诊观察床位等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一般诊疗、出诊等费用;减收费用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为中医类医院,鉴于此,淄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制定《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医费用实行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淄中西医院字〔2019〕144号)确定的减免项目如下:1.免收费用项目:残疾人持证就医,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2.减收费用项目:残疾人持证就医,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彩超、心电图、胸片、CT、磁共振检查费用定价减免20%。来电人咨询的专家门诊诊疗费不在免收范畴,已向来电人详细解释相关收费政策。 4.沂源县市民反映:其母亲是大张庄镇赤坂村村民,患肺癌晚期,5月份开始做化疗免疫治疗,疗程不能间断。8月15日镇领导在明知其母亲属于疫苗接种禁忌症且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为其母亲接种新冠疫苗,导致其母亲无法继续化疗,要求给予合理解释并给予赔偿。 市卫健委回复:经调查核实,新冠疫苗接种前,医生向来电人询问其母亲(聋哑人)身体状况,来电人未告知医生其母亲正在化疗的情况。经全面评估后,被接种人符合接种条件,医生与来电人签订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按程序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并留观半小时,未出现不良反应。第二天,来电人表示母亲正在化疗期治疗,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医生再次到其家中查看,并带被接种人到大张庄卫生院做相应的检查,确认未出现不良反应。经咨询专家,化疗期间接种疫苗人员,必须在接种疫苗两周后再行化疗,延迟两周化疗需要在化疗前重新做相关检查。目前,沂源县大张庄镇政府正在与来电人及其家人积极沟通协商。沂源县大张庄镇政府已垫付人民币7000元补贴其重新做检查的费用,待治疗结束,找有关机构专家鉴定后予以进一步解决。 5.周村区市民反映:其10月中旬在周村区预报名山东省举办的中医特长考试,周村区公示合格,但淄博市卫健委公示不合格,在相同条件下其他人都通过,其未通过,要求核实原因。 市卫健委回复:经调查,来电人报名参加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卫健委组织人员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其存在“申报人所申报疾病与推荐医师承诺从事专业不相关”问题,予以驳回。来电人申报治疗疾病名称为“头痛病”,属内科病,其推荐医师现场承诺从事“中医学、中医外科及针灸推拿”。根据《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由至少两名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来电人申报疾病与其推荐医师从事专业不相关,故予以驳回。已与来电人电话沟通,并详细解释其被驳回原因。 6.张店区市民反映:其妻子4月3日在龙泰社区卫生服务站缴纳1800元进行宫颈癌进口疫苗接种,5月13日接种第二针,10月27日接种第三针时发现第二针为国产疫苗,且打完第三针至今所接种位置一直呈现青紫色,认为存在欺诈情况,向服务站反映但至今无相关人员与其联系处理,要求核实具体情况并尽快回复。 市卫健委回复:10月27日,李女士(来电人妻子)在张店区龙泰社区卫生服务站接种第3针宫颈癌疫苗时,工作人员发现前2针接种信息不一致(1针进口、1针国产)。针对这一情况,服务站工作人员立即调取5月13日李女士接种信息(第1针)和知情同意书,核对发现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其第2针接种错误。为此,张店区龙泰社区卫生服务站立即向当事人表示歉意,多次电话沟通协商,并咨询相关部门,此类国产与进口疫苗的工艺、接种程序、预防种类基本相同,预防效果相近对身体无影响。经与李女士协商,龙泰社区卫生服务站退还其全部宫颈癌疫苗费用1800元,现已完成退费。 7.经开区市民反映:南定镇火炬能源有限公司生活小区附近的张店区中医院搬离导致附近无医院就诊,给居民带来不便,建议在社区附近增设卫生室方便市民就诊。 市卫健委回复:经核实,淄博市张店区中医院与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30日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10年。合同于2021年8月31日到期,在合同到期后淄博市张店区中医院不再续签合同,张店区中医院南院区、南定镇四八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停止诊疗服务。9月13日,区管委会召开综合协调部、北大医疗淄博医院、矿机社区、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多部门共同召开协调会,初步达成意见:由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主体责任,积极争取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支持,建成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四八一小区附近群众就医不方便问题。下一步将加大推进力度,力争早日实现居民就近就医。 8.张店区市民反映:其11月3日带其孩子至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接种百白破、AC流脑疫苗,医护人员告知需先接种新冠疫苗后才能接种免疫疫苗,但接种新冠疫苗15天后才能接种免疫疫苗,届时免疫疫苗接种期超期,求助协调先行接种免疫疫苗。 市卫健委回复:经调查,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按文件规定,启动对3-11岁儿童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因文件要求6-11岁儿童除禁忌人员“应接必接”,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考虑到如果先为孩子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百白破疫苗),需14天后再接种新冠疫苗,无法在最佳时间内完成新冠疫苗的全程接种,建议先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预防接种科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来电人表示了歉意,来电人表示理解。11月4日上午来电人孩子在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接种门诊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间隔14日后再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9.周村区市民咨询:其医师资格考试通过后现需进行电子注册,注册完成后需机构方进行信息确认,咨询确认后至何处提交材料并办理资格证书;注册完成后今年是否还需参加淄博市统一的医师考核;因其现在不在淄博市,咨询是否可以等明年淄博市统一下发资格证后再领取职业证。 市卫健委回复:卫健委工作人员告知其进行电子注册可关注“民科微服务”公众号,待其发布可进行电子化注册通知后,进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点击进入“医师电子化注册”个人端入口,注册新账号登录,激活后,点击“业务申请”进行注册。下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间为2022年,考核人员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王女士不在下一周期考核范围内。来电人对答复情况表示满意。 10.经开区市民反映:11月2日其孩子因头痛至南定镇北大医疗医院急诊就诊,急诊科医生给孩子开具核磁共振预约单后换班,故至门诊继续就诊,门诊医生孙某拒绝治疗并要求其至急诊就诊,且态度恶劣,要求核实情况加强管理。 市卫健委回复:北大医疗淄博医院门诊部主任电话联系宋女士,详细询问了就诊过程,并就消化内科孙医师服务不到位表示了道歉,同时告知宋女士,孙医生已认识到自己在与患者沟通中存在问题,医院会按照有关制度对孙医师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宋女士对医院的及时反馈和处理意见表示满意。 11.临淄区市民反映:其带孩子在稷下街道金茵社区接种点接种疫苗,接种后查看疫苗本显示为长春疫苗,与前期宣传3至11岁学生接种北京与国药疫苗不符,要求给予合理解释。 市卫健委回复:经核实,目前获批为3至11岁人群接种使用的新冠病毒疫苗生产企业有:国药中生北京所、武汉所及北京科兴中维3家公司。为进一步保障新冠疫苗的供应,上述3家公司委托长春生物、成都生物、长春祁健、兰州生物、北京科兴、大连科兴等6个企业承担疫苗分包装工作。委托分包装操作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规要求进行的,疫苗原液由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与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和包装的疫苗质量是完全一样的,都是经过有关部门监管认证,疫苗同样安全可控,完全可以放心接种。已对来电人进行详细解释,来电人表示满意。 12.张店区市民反映:其2021年11月1日带孩子到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就诊,护士要求其孩子需做完核酸后再来输液,其按照要求带孩子做完核酸并领取证明,但该护士称未出结果不能输液,导致孩子没有及时打针,且医院不给其退还未使用的雾化药及打针费,要求进行退款并加强人员管理。 市卫健委回复:经调查,患儿11月1日等候输液时,护士询问家属患儿是否发热,家属诉10月31日发热,体温37.5℃,就诊当日无发热,护士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和流程,对体温异常无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患儿禁止在二楼输液大厅输液,需在一楼儿科急诊进行输液治疗(不影响输液治疗效果),患儿家属拒绝于一楼输液,因核酸采样点人员表述错误及部分工作人员政策掌握不统一,导致患儿家属产生误解,后患儿家属要求退治疗费,带药回当地输液治疗,护士予以办理,因当地医疗机构拒绝使用其自带药物及液体,后提出退药。11月3日下午院方安排专人联系患儿家属,表示歉意,感谢其对医院的信任,医院下一步会加强工作人员管理,统一疫情防控要求及标准,加强疫情防控政策宣传,让所有医院工作人员及患者均知晓疫情防控情形下的就诊流程,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当日下午为患者办理退费手续,费用已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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