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字〔2021〕15号文件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1-25 14:20:27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1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起草《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字〔2021〕15号文件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淄人社发〔2021〕16号)(以下简称《意见》),从贯彻落实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一、关于《意见》的调整对象

《意见》所指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例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淘宝店主等,都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中,既有建立劳动关系或符合确认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有在平台上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既有依托互联网平台通过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也有依托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获取经营收入的劳动者。既有在平台上从事全职工作、作为其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者,也有从事兼职工作以增加收入的劳动者。

《意见》所指的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企业的用工合作企业。用工合作企业,是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公司。

二、关于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当承担的责任

《意见》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的不同,界定了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积极履行用工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通过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种情形是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这些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民事法律调整。

三、关于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实践中,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一些平台出于种种考虑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限制。对此,《意见》要求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四、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责任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依法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形式、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清偿责任等,确保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关联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员工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关联单位与员工确认劳动报酬后,可以委托平台企业支付。

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按照《意见》的要求,企业应当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六、关于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

《意见》明确,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发生争议,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根据用工事实来认定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及时受理劳动关系案件。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要依法受理进行裁决,正确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和《意见》中有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或者属于第三种情形的,可引导劳动者或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关于部门协同治理和联合监管方面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城市管理、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医保、税务、人民法院、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履行部门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协同治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行政指导工作,采取政策指引、意见建议、提示提醒、行政约谈、行政调解等方式,快速化解劳资纠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