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1〕45号文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4-23 16:03:35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文件名称

《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1〕45号文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字〔2021〕40号)

二、主要内容

(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要在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人员范围、具体办法和相关流程,相关规定要在本单位公开。

(三)单位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可到当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围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通知》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统一管理。

(四)各单位在开展工资数据统计以及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要如实填报现金奖励情况,并单独注明。

三、享受人员范围

根据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规定明确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



政策原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1〕45号文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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