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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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1〕98号文件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淄人社字〔2021〕75号) 二、返还对象 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的各类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三、返还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3、“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予进行稳岗返还。 四、返还标准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返还标准参照企业实施; 3、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按照各自2020年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类型确定返还比例。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五、政策期限 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六、资金发放程序 1、免申即领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无形认证、政策找人”的方法,对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进行主动推送服务。相关企业应及时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大厅或UKEY客户端进行确认。(确认流程详见附件1) 2、企业网上申请。登录淄博市人社局门户网站(hrss.zibo.gov.cn)-“单位服务”-登录“社保网上服务大厅"-选择“稳岗补贴申请”,按提示操作即可。(申请流程详见附件2) 3、社会公示。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申请名单、金额等信息,在各级人社部门或政府网站公示5日,接受社会监督。 4、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返还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对公帐户。 六、咨询电话 市本级 3182636 张店区 2922689 淄川区 5260070 博山区 4161968 临淄区 7177139 周村区 6160107 桓台县 8215969 高青县 6986696 沂源县 3241991 高新区 3582876 文昌湖 6880029 经开区 7870203
附件1: 附件2: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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