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淄博中院涉投资者保护纠纷典型案例系列宣传(八)

发布日期:2021-09-22 08:50:25浏览次数:字体:[ ]

案例八:夏某诉山东万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夏某在山东万某公司网站注册之后与平台客服沟通,确定配资杠杆,然后向平台充值,平台按照配资杠杆比例打到夏某操作账户,由夏某在山东万某公司平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股票交易。夏某共计向山东万某公司账户打款195 997元(包含管理费、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山东万某公司返还原告28 092.65元,尚余167 904.35元没有退还。夏某起诉山东万某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场外配资交易行为无效,判令被告退还收取的管理费、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赔偿交易损失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山东万某公司没有经营证券业务的资质,未经有权机构批准,擅自从事证券交易、融资融券业务,其行为因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无效。一审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场外配资交易行为无效,判决山东万某公司返还夏某管理费、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并赔偿交易损失。二审认为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山东万某公司没有经营场外配资业务的资质,是案涉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夏某为追求高额的收益,在不符合在证券公司正规融资融券要求或者不满足于正规融资融券的配资,而要求更高杠杆的配资比例,其与场外配资方发生场外配资交易行为,也就表明愿意承担更高的本金亏损风险,亦存在过错。在买卖证券的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是票据交易的必然费用,二审改判夏某对于上述费用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融资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专属业务,除证券公司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获得从事股票配资的国家特许经营许可。投资者在投资咨询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细核查相关机构是否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资质。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对方个人账户汇款。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公司进行咨询,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三是要理性投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投资者应自觉远离以高收益为诱惑的非法投资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切勿被高收益高回报的虚假信息蒙蔽双眼,时刻保持理性投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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