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补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2-11-18 20:40:33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第40条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发放范围

我市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和省级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基地。

第二条  发放标准

根据实训合格人数,市财政按照每人65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基地补助。

第三条  实训实施

(一)公布目录

1.提交申请。市级及以上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当年工作需求,每年1月份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实训申请。

2.评审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公共实训基地及其实训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3.公布目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一季度公布当年度入驻公共实训基地和实训项目目录。

(二)准入备案

我市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实训单位”)可申请入驻实训基地开展实训。实训单位自行选择实训基地,制定实训计划(实训时间不少于32课时),与实训基地签订实训协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准入通知。

(三)实训预约

实训单位应在实训前2个月,向实训基地预约实训申请。实训基地在10个工作日内对预约申请作出安排,优先安排具备自主评价或职业技能认定条件的实训单位,优先安排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的项目工种。实训单位因故变更实训计划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实训基地提出申请。

(四)实训实施

实训单位按照实训协议和预约时间,入驻实训基地开展实训。

第四条  实训管理

(一)实训师资由实训单位自行配备,须具备相当于技师以上资格。

(二)实训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确保学员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实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用由实训单位自理。实训单位在使用实训资源期间出现违规情形的,由实训基地作出暂停使用、取消准入资格处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实训基地负责实训设备的维护,对运行情况、学员实训情况、师资到位及授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实训过程全程录像,录像资料长期保存。实训协议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对实训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实训基地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安排实训或提供实训资源未达到计划要求的,不再安排实训项目。

(四)实训协议期满后,实训单位当期准入资格自行取消。对绩效评估或实训评价不合格的实训单位,不再安排后续实训项目。

第五条  资金拨付

(一)政策找人、无形认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训完成情况,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平台,对实训单位和实训人员信息进行核验,审核通过的,向实训基地拨付资金。

(二)自主申请。实训协议期满后1个月内,实训基地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

1.网上申请。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申请。

2.现场申请。实训基地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现场申请。

(三)拨付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确定补助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拨付到实训基地对公账户。

第六条  本细则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26日起实施。2021年10月18日《淄博市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补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修订版)》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0533-2868598


淄博市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补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_附件.docx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