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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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 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国有资产收益,2017年12月19日我市出台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4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实施以来,在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知》的有效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区县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的基础上,对原《通知》进行了修订。 一、文件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二、主要内容说明 此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根据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门职能设置,对局部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各部分主要内容为: 第一段,主要是强调制定本文件的目的和依据。制定依据增加《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删除《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删除原因:已废止 第一条,提出严格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对确需调整的,应经市(县)政府依法批准。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范土地出让金评估标准。一是明确了估价期日的确定:估价期日应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为准。二是明确了调整容积率补交地价的计算。分调整容积率的和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两种情形:1.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楼面地价×新增建筑面积,楼面地价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估价期日的楼面地价确定。 2.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款=(新用途楼面地价×新增建筑面积)+(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原建筑总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按新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确定,旧用途楼面地价按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确定。 第三条,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主要依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第四条,是容积率调整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明确了其他情形下的有关事宜。一是原出让合同未明确容积率的和规划部门无法核定容积率或经规划部门核定的容积率低于签订出让合同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的情形下。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容积率可以调整的4类情形。三是不视为容积率调整的3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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