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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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落实消防执法改革措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方便群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制定本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二、许可范围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 缩小消防审批范围。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当事人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予受理。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基本要求 四、申报方式及申报途径 (一)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淄博市人民政府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zibo.gov.cn)线上申请或向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线下申请方式,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第(1)材料外,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淄博市人民政府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zibo.gov.cn)线上申请或向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线下申请方式,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并提交以下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2)场所平面布置图;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第(1)项材料外,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审批前补齐。 ●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0533-2315119 五、办理时限 (一)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请人通过线下申请的,当场办结;通过线上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时起在1天内办结。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送达方式 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线送达、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直接送达、邮政EMS邮寄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七、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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