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接话办理情况(2024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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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开区市民咨询:疫情期间在北大医疗淄博医院住院20余天,国家出台政策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至今未报销自付部分,何时能予以补贴。

市卫生健康委答复: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救治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鲁财社[2023]1号)规定: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者在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财政补助政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按月预拨,据实结算”的方式下达。个人负担的符合诊疗方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卫生健康、医保、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财政部门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并会同有关部门按月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同时,各部门正积极努力筹措资金,尽快兑现新冠患者救治费用报销政策,恳请投诉人予以理解。

2.张店区市民反映:其丈夫因工伤在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期间要求从针灸科转至中医经典科治疗,中医经典科医护人员未告知不予接收原因直接拒收;住院期间医护人员开具的病历与诊断证明不符,影响其报销;其曾就拒收病人及病历写错问题到市卫生健康委反映,工作人员态度较差;针对上述问题,要求调查处理。

市卫生健康委答复:接诉后,我委要求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组建专班,认真调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经核查,诉求人家属因工伤于202214日起先后入住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科、中医经典科、针灸推拿科。202381计划将患者转至中医经典科继续治疗,因相关科室沟通不畅,解释不到位,患者家属认为拒收病人。后经医院、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科与诉求人沟通,决定患者继续在针灸推拿科康复治疗。针对双方沟通不畅问题,我委约谈医院相关负责人,要求对相关医生严肃批评,责成该医生向患者真诚致歉。

针对医生病历书写错误,我委要求医院在患者病历内附正确的诊断证明,医院积极协助其办理报销。根据《淄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历质控考核实施方案》(淄中西医院字〔202237 号)第三章“丙级病历的标准及处罚方法... ...扣罚科室主任、主管医师各500元”之扣罚规定,给予被投诉医生绩效减发处理,并在全科范围内做深刻检讨,在科主任例会上予以通报。根据《淄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取消被投诉医生2023年度评优资格等。同时约谈相关科室负责人,要求全院引以为戒。针对投诉人反映工作人员态度差问题,我委已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根据我委要求,2024111日上午,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与诉求人当面沟通,反馈了医院处理意见。诉求人对该解决方案不认可,提出对当事医生罚款5000元,调离工作岗位,并将处罚决定记入个人档案等要求,医院表示没有相关处理依据。因医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诉求人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医患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3.高青县市民反映:20231126其孩子因感冒到高青县妇幼保健院儿科就诊,医生开具左氧氟沙星,输液后孩子出现失眠、腹泻等不良反应,经咨询该药为未成年人慎用药,认为医院违规使用药品,要求核查处理。

市卫生健康委答复:高青县卫生健康局调查处理向诉求人提出以下解决方案:“请患者来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免费全面体检,或者到上级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若发现因本次使用左氧氟沙星造成的身体损害,包括后续出现因本次使用左氧氟沙星所造成的损害,医院按照规定进行赔偿。”诉求人对该解决方案不认可,要求医疗机构赔偿28000元,并承担患者后续因左氧氟沙星造成身体损害的医疗费用。县妇幼保健院与诉求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诉求人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医患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同时针对个别医护人服务态度,已责成医院相关人员向患者家属真诚道歉,并对责任人员出处罚。

4.张店区市民反映:2023330其因身体不适到市中心医院风湿免疫科就医,医生未安排查血化验,直接要求住院治疗,并在其不知情下使用酮咯酸氨丁三醇和氯硝西泮,认为医院过度治疗、乱用药品;住院期间向医生咨询病情,出院后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情况时,医生和工作人员态度冷漠,要求调查处理。

市卫生健康委答复:诉求人游走性多关节酸痛1月余2023330到市中心医院门诊就诊,为避免多次门诊就诊不能明确诊断,门诊医生建议诉求人住院进一步完善检查,明确诊断,进行系统治疗,诉求人同意住院检查并收住风湿免疫科。

患者入院时初步诊断的“纤维肌痛综合征”属于风湿免疫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肌肉骨骼系统多处疼痛与发僵,一般无实验室检查异常表现,其病理生理至今不明,临床治疗方法较少,疗效评定较为困难。经患者入院检查、检验及治疗,责任医师考虑纤维肌痛综合征”诊断不能完全成立,因此在出院诊断中将修正为纤维肌痛综合征观察,符合病历书写与管理基本规范。

患者入院时因游走性关节酸痛症状明显,因此给予非甾体类止痛药物酮咯酸氨丁三醇治疗,该药物为临床常用消炎止痛药,能够缓解各种原因引起的疼痛。入院后医生询问病情时,诉求人自述焦虑明显,全身酸痛不适,睡眠不佳,因此给予氯硝西泮改善睡眠及治疗全身酸痛不适症状。

关于医生和工作人员的态度问题,医院已对值班医师进行了严肃批评,并责成值班医师向患者真诚致歉。

5.东营市市民反映:1230日其在市中心医院西院区参与药品临床试验后,身体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无法继续参与试验,要求协调医院支付全部试验费用。

市卫生健康委答复:诉求人参加市中心医院临床试验中心他达拉非试,服用药物(20mg1片,进口参比制剂)出现疼痛等反应。该药物说明书中明确表示服用后可能发生背痛、肌痛、肢体痛等不良反应,且该内容均在受试者参加筛选当日告知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疼痛是与该药物作用机制相关的血管扩张导致的正常药物不良反应,随药物代谢症状逐渐消失该疼痛症状无任何病理基础,不对身体造成损害。服药出现疼痛后,诉求人认为应给予补偿,院方按照知情同意根据其完成情况给部分补偿,并将全部依从性奖励1200元支付给诉求人医院与诉求人再次联系,如身体还有不适,可到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经鉴定与试验药物相关可以进行保险理赔。

6.临淄区市民反映:去年因身体不适拨打120,救护车到达后其并未乘坐,仍被收取200元费用,要求核实收费是否合规。

市卫生健康委答复:根据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淄博市院前急救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淄医保发202318)第一条规定:救护车属于正常出车(含来回里程),需缴纳诊疗收费。”诉求人解释了该项收费的文件依据及标准

7.桓台县市民求助:其孙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桓台县妇幼保健院建议到济南做手术,能否请专家来淄博为其孙女做手术。

市卫生健康委答复:接诉后,桓台县妇幼保健院与诉求人沟通后建议患者来院进一步评估病情,医院将组织多学科会诊,评估患儿病情是否适合在本院手术,若不适合将积极协助患者转诊至上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诉求人表示计划今年春天入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