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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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村区市民反映:南郊镇前辛村耕地被违规占用建设厂房,法院已判决要求拆除违建,但南郊镇至今未拆除,要求依法拆除违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经查,前辛村村民韩某来2014年10月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1596.69平方米(其中耕地1562.39平方米,建设用地34.3平方米)建设仓储加工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违法占地行为。2022年12月19日,周村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向韩某来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周自然资罚字〔2022〕第8054号)。2022年12月28日,当事人韩某来足额缴纳罚款47557.7元。对其未履行的退还土地及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周村区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7月18日向周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7月19日,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306行审4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由南郊镇政府组织实施。周村区自然资源局对韩某来违法占地问题已依法履职到位。对于地上建筑物未拆除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督导周村区自然资源局积极协调周村区人民法院、周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南郊镇政府尽快落实《行政裁定书》内容,妥善处理化解矛盾纠纷。
2.高青县市民反映:常家镇张庙村赵某春及儿子赵某龙共用一个户口本,但有两处宅基地,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核实原因;赵某龙房屋为1970年建造土房,但确权证为2000年的砖瓦房,且赵某龙确权的房屋地界不清,要求修改确权证错误并厘清房屋地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经查,赵某龙为高青县常家镇张庙村村民,出生于1999年2月8日,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规定,“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可凭身份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宅基地”,赵某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2022年11月,常家镇人民政府批复(常政发〔2022〕40号)其家老宅为赵某龙宅基地,该处宅基地于2022年12月进行了确权登记,相关程序合法。
赵某龙房屋原为其家老宅,先后用砖石加固根基,用彩钢瓦修缮屋顶后才进行确权登记。诉求人反映的争议地界,经镇村两级认定,为赵某龙家的老宅与诉求人两户之间的夹道。该夹道为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负责人指界,事实认定清晰。目前,诉求人和赵某龙均已完成“房地一体”登记确权颁证,不存在确权房屋地界不清问题。
3.张店区市民反映:其为尚美名苑3号楼3单元业主,交房至今未办理不动产证,要求协调办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经查,尚美名苑小区由淄博康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共3座楼宇172套房屋,于2022年1月已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其中84套已进行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剩余88套未办理转移登记。经与淄博康隆置业有限公司对接了解,因开发公司资金紧张,无力缴纳剩余已售房屋的购房发票税款,以致业主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开发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开具购房发票,开票后我局即可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
4.张店区市民反映:其为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宿舍居民代表,公司隐瞒全体职工与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职工住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了国家及山东省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最低价的相关规定,要求查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经查,诉求人反映的房屋位于张店区杏园东路南二巷,土地面积2161.02平方米,房屋现已拆除。诉求人所述房屋涉及土地原为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2003年因企业改制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该宗地土地价款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发〔2002〕116号)第六条“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40%确定”相关政策。
5.博山区市民反映:域城镇黄石坞村金色港湾敬老院开发企业以建设敬老院的名义占用农村自留地及河道建设饭店、别墅等,要求对违法占地进行查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经查,诉求人反映的金色港湾敬老院实际为博山金色港湾老年公寓。2006年10月,魏某忠未经批准,占用域城镇黄石坞村1660.3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博山金色港湾老年公寓及三处村民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属于违法占地行为。经核查,三处住宅为本村村民宅基地,不是别墅,其中两处已于2021年办理不动产证,剩余一处为黄石坞村村民高某柱居住,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证。2019年10月24日,博山区自然资源局下达《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博自然资罚字〔2019〕第6667号),当事人足额缴纳罚款24905元。
关于魏某忠违法占地建设老年公寓食堂问题。2007年5月,魏某忠未经批准,占用域城镇黄石坞村集体土地1823平方米(其中耕地93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892平方米)建设博山金色港湾老年公寓食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违法占地行为。2019年12月19日,博山区自然资源局下达《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博自然资罚字〔2019〕第6689号),当事人足额缴纳罚款41115元,但未履行“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2020年5月14日,博山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15日,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304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由域城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对诉求人反映的违法占地问题已依法履职到位。对于地上建筑物未拆除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督导博山区自然资源局积极协调博山区人民法院、博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域城镇政府尽快落实《行政裁定书》内容,妥善处理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