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开山东省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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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至8月11日,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省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省级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10月12日,省督察组正式反馈督察报告。淄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题研究整改工作,及时制定并上报了《淄博市贯彻落实山东省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要包含正文和附件。正文部分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举措、实施保障三个部分;附件为《淄博市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清单》,主要是对14项整改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督导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等。 《整改方案》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决抓好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坚定不移地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不断强化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成效,抓好“双碳”战略推进落实,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抓好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着力提升全域生态承载力,不断夯实巩固淄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水平和成效。 《整改方案》坚持问题导向,为切实整改落实到位,确定了6个方面的重点举措。一是强化责任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二是科学优化三大结构,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效。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实施工业新旧动能转换,严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严控煤炭消费量,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力度。加快交通结构调整,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推广新能源汽车,统筹铁路、公路、水路等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三是聚焦重点领域,全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聚焦“两高一低”重点行业污染、煤电机组关停淘汰、矿山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区保护、雨污分流改造、建筑垃圾处置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导向,建立问题清单,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全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四是开展精细治理,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实施新一轮“四减四增”,着力抓好臭氧污染、扬尘污染、移动源污染、“两清零一提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方面治理和管控。五是科学制定规划,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修复。加大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不力和无证采矿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修复后矿山的后续管理和维护,实现生态修复效果的长期稳定。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加大执法力度,结合林长制抓好考核评价,推动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六是深化标本兼治,坚持把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有机结合。在抓好具体问题整改的同时,要注重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善于从中发现和解决共性问题和趋势性问题,健全完善制度机制,通过解决一个问题带动解决一类问题,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整改方案》要求强化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牵头抓总作用,明确“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督促各专业委员会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督察整改第一责任人,坚持统筹协调、定期研究、跟进指导、压实责任,坚决杜绝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 附件:淄博市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清单
附件 淄博市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清单 一、反馈问题:思想认识不到位。有关部门在落后燃煤机组关停整合、矿山生态修复、建筑垃圾监管等方面工作落实力度不够。一些地方面对经济下行压力,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不到位,抓绿色发展的信心不足,抓污染治理的决心不坚定。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党委、政府。 责 任 人: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委办公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充分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攻坚克难决心,加大破解生态环境难题力度,统筹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 (二)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三)深入开展燃煤机组关停整合、矿山生态修复、建筑垃圾等重点领域监督帮扶。进一步压减煤炭消费量,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装机开发,推进煤电行业转型升级,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压紧压实区县政府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反馈问题整改。 二、反馈问题:重点行业污染未有效破解。石灰生产线清洁能源利用率低,单位产品能耗偏高。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 责 任 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同志,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目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对砖瓦、石灰行业实施淘汰或改造提升,并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推广和节能监察,持续推进清洁能源利用。 整改措施: (一)对全市石灰、砖瓦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规定的“石灰土立窑,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淘汰类工艺装备予以淘汰;属于限制类的工艺装备,通过改造提升退出限制类。 (二)积极组织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助力企业节能降耗。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加强节能监察,倒逼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反馈问题:重点行业污染未有效破解。部分砖瓦企业原辅材料存储、输送、制备过程管理粗放。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 责 任 人: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5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不断提升砖瓦等重点行业规范化、精细化治理水平。 整改措施: (一)加快推进问题整改。依法依规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督导相关企业对露天物料进行蓬盖,防止无组织粉尘逸散。同时,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管控措施,规范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开展规范化提升整治。制定全市砖瓦行业管理规范,组织企业对标提升,强化原料存储等无组织管控和治理设施运行等有组织治理,提高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强化常态化监管和指导帮扶。综合运用污染源在线监控、用电智能监控、走航监测、厂界空气微站等科技手段强化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出现监测监控数据超标的及时预警交办。同时,督导区县加大重点企业现场指导帮扶力度,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各类环境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 四、反馈问题:燃煤机组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严禁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违规燃煤机组把关不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 责 任 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同志,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2025年4月底前。 整改目标:对以余热、余压等名义违规建设的常规燃煤机组和已关停机组的配套燃煤锅炉进行关停拆除。 整改措施: (一)组织违规机组拆除。2025年4月底前拆除或关停以余热名义建设的燃煤机组。 (二)对余热、余压机组开展全面摸排。对在运的余热、余压机组进行全面摸排,核对机组信息,确保在运的余热、余压机组均批建相符、运行合规。全面摸排在运的燃煤锅炉,实地查看运行情况,特别是供暖燃煤锅炉,确保其仅用于供暖,不作为发电机组配套锅炉。 (三)推进煤电机组改造。下一步,按照推进煤电行业转型升级责任书关于关停改造煤电机组的序时进度要求,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严格工作要求、坚决落实责任,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五、反馈问题:矿山生态修复不力开发无序。部分历史遗留矿山未按要求实施生态修复,已修复矿山存在养护、补植等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 责 任 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整改时限:2025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矿山生态修复相关要求,依法查处矿山非法盗采行为。 整改措施: (一)强化督导,完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整改和非法盗采行为查处。督导相关石料厂明确整改标准、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按时完成生态修复。严格落实后期管护责任,采取苗木补植、渣土清运、挡土墙垒砌等整改措施,确保生态修复成效。 (二)规范验收标准和工作流程,修订完善验收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修订、完善《淄博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范验收标准和工作流程,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三)举一反三,对全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项目修复后是否存在压占破坏、苗木成活率低、耕地撂荒等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时整改。同时,进一步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严防矿山非法盗采。 六、反馈问题: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不足。《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督察发现,鲁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存在无审批手续和治污设施的吹塑作坊,实验区内有无证采砂点。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山区委、区政府。 责 任 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博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整改时限:2025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责任,依法查处各类破坏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生态资源安全。 整改措施: (一)完成督察反馈问题点位的整改。吹塑作坊已于2024年8月13日完成生产设施的拆除清理,做到“两断三清”。对实验区内无证采砂点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开展拉网式排查。组织对原山、鲁山自然保护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类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普法释法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违法线索移交机制,落实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责任。 七、反馈问题:工业污染综合治理水平不高。部分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和炉窑企业大气污染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 责 任 人: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5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强化工业企业日常监管,压实企业环保治理主体责任,确保治污设施稳定高效运行。 整改措施: (一)压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加快推进问题整改。依法依规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督导相关企业加强废气收集,解决废气直排等问题,规范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提升工业企业综合治理能力。加大重点企业现场指导帮扶力度,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各类环境问题并督促整改,持续强化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切实提升日常环境管理水平和综合治理能力。 (三)强化工业企业日常监管。综合运用污染源在线监控、用电智能监控、走航监测、厂界空气微站等科技手段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 八、反馈问题:移动源污染监管有待加强。督察期间随机抽查发现14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要求进行信息登记。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 责 任 人: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环检机构检测行为。 整改措施: (一)从严从实抓好问题整改。对督察发现的14辆未进行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分类处理,从严从实抓好整改。 (二)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动态管控力度。加大对施工工地、工业企业、货物集散地等重点单位及禁用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力度,杜绝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禁用作业区。 (三)完善通报制度,压实属地责任。压实各区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摸排和编码登记工作责任,定期通报问题,抓好工作落实。 九、反馈问题:扬尘污染综合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扬尘污染问题监管力度不足,部分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不规范。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 责 任 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扬尘污染管控措施。 整改措施: (一)抓好问题整改。督促相关区县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高质量完成问题整改。举一反三,开展扬尘专项检查,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措施。 (二)做好源头管控。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监理责任落实,施工项目配足配齐除尘装置,提高企业扬尘防控意识和能力,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源头管控。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四不两直”督导帮扶检查,持续开展扬尘污染问题排查整治,压实区县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问题“检查—发现—整改—处罚”闭环管理机制。强化“智慧工地”PM10在线监测监控设备运用,提高监管效率。 十、反馈问题:水环境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推进不够有力,城市建成区部分雨污管网存在年久失修、资料缺失、淤堵外溢问题。高青县桃园闸市政管网雨排口污水溢流导致北支新河和下游杜姚沟水体恶化,临淄区齐城等污水处理厂汇水范围内雨污混流。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 责 任 人: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整改时限:2026年年底前。 整改目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定期清理维护城市雨污管网。 整改措施: (一)编制淄博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优化雨水、污水管线布局,谋划储备一批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积极对上争取政策资金,推进项目建设,持续巩固提升“两清零一提标”成效。 (二)加强城市建成区雨污管网日常巡查,定期维护管网,及时疏通淤堵部位,保障管网稳定畅通运行,坚决杜绝污水溢流。 十一、反馈问题:人工湿地建设运行管理不到位。文昌湖污水处理厂下游人工湿地等4处人工湿地未按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周村淦清污水处理厂下游人工湿地等2处人工湿地在线监控设施未联网,博山沙沟河湿地等2处人工湿地水质恶化。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 责 任 人: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整改目标:加强人工湿地运维管理,有效发挥生态效能。 整改措施: (一)对人工湿地开展全面排查。对日处理能力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中型功能性人工湿地,严格按照《山东省人工湿地建设运行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要求,2025年年底前完成进、出水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并实现联网,未实现在线联网前每月开展人工采测。 (二)对水质指标超标问题立即整改。加强人工湿地运维管理,充分发挥湿地水质净化作用,实现人工湿地生态效益。 十二、反馈问题:建筑垃圾处置很不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2023年年底前各市、县(市、区)编制出台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截至督察进驻,淄博市各区县均未按要求编制规划,建立相关机制。市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区县政府疏于监管,违规处置建筑垃圾问题多发。全市7处建筑垃圾消纳场中,均未按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 责 任 人: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目标: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整改措施: (一)编制专项规划。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依法编制出台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二)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参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和《山东省建筑垃圾消纳场、转运调配场建设运行管理细则》标准,对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三)严查违规处置建筑垃圾问题。一是督促相关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倾倒填埋点的地类和规划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做好建筑垃圾清理整治工作。二是对建筑垃圾随意倾倒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制定方案、限时整改。三是加强巡查监管力度,进一步压实区县监管责任,对未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防问题反弹。 十三、反馈问题:汽车拆解行业监管不力。2020年以来,全市汽车拆解企业共拆解车辆83228辆,仅回收尾气后处理装置3359个,未提供任何情况说明。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 责 任 人: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各相关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商务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等,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整改措施: 抓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逐一对全市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督导企业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规范回收管理过程,着重抓好尾气后处理装置缺失书面说明的收集和留存。 十四、反馈问题:化工园区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不到位,沂源化工产业园33家企业只有2家企业实现“一企一管”,高青化工产业园整体未能实现“一企一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青县、沂源县及其他相关区县党委、政府。 责 任 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同志,高青县、沂源县及其他相关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目标:按照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化工园区排水企业实现“一企一管”。 整改措施: (一)高青化工产业园。组织专家对园区现状进行论证,结合园区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化工园区“一企一管”纳管管理制度,配套建设管网设施。2025年6月底前园区内排水企业达到“一企一管”要求。 (二)沂源化工产业园。加快推进公共管廊建设,组织专家对化工企业排放废水污染物类型和浓度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合理分配管廊使用。2025年年底前园区内排水企业达到“一企一管”要求。 (三)督导其他化工园区新建项目严格按照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一企一管”标准要求建设排污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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