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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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发展现代畜牧业新要求,保障畜禽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3月1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025年第1号令,公布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许可范围。除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以及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以外,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是明确核发权限。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级负责。其中,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条件要求高,影响面大,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发;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三是细化许可条件。申请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应当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申请者应当具备饲养规模、专业技术人员、繁育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条件。申请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的,还应当具备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方面的条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四是规范许可程序。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受理核发程序、办理时限、现场评审等要求,对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条件以及注销等作出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抽查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办法》坚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原则,规定了三方面便民措施。一是统一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统一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平台提供查询、核验等功能,并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二是统一有效期。目前各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5年不等,为服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办法》将有效期统一确定为5年,并明确已取得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到期后按照新规定办理。三是简化变更手续。对变更生产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其生产经营的畜禽品种的,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即予以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在这之前取得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新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