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项整改任务的整改情况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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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淄博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市整改方案)和《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现对淄博市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项任务整改工作进行公示。 一、反馈问题内容 通过个别谈话和部门走访了解到,山东省一些部门和地方没有真正领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深刻内涵,有的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没有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重大政治责任,缺乏正确的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解决生态环保问题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够。2013—2016年,山东省共召开202次省委常委会,研究议题757个,环境保护议题仅3个,2013年和2015年全年没有研究环保议题。 二、整改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把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作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实检验,以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中央、省有关生态环保工作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部署,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都要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坚持把生态环保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市委、市政府每月召开生态淄博建设调度会,研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定期研究通报环境保护工作。各区县、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定期开会,研究环保工作,解决环境问题。 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并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保的重要论述以及中央相关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教学重要内容。 (二)严明工作责任。认真落实《淄博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形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汇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促进履职尽责。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倒逼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三)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政策保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清理废止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建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使守法守信者处处受益,使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实行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费。推动公交、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行业率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车,积极构建绿色交通体系。 (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强、配齐与新时代生态环保工作相适应的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强化高科技设备武装。加大人员经费保障力度,解决后顾之忧。加强教育培训,大力提升专业素质。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努力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法队伍。强化公安环保“规范化联勤、实体化联动、信息化联通”三联执法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违法排污行为的震慑力。 (五)强化资金支撑。把生态环保作为财政保障的重点之一,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构建激励相容、约束有力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采取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加强环保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强化环保重点问题督察整改。全力做好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时开展“回头看”,做到举一反三、长效监管。及时做好省环保热线交办问题办理工作,按时转办、按时上报、按时公开。针对突出环境问题,积极开展专项督查督办。 三、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将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党校培训教学的重要内容。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通报环境保护工作,并将相关要求列入十个率先突破、十二大攻坚、“9+1”重点工作、十二个提效争先、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以及历年的市委工作要点和市政府工作报告,将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提升纳入全市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围绕污染防治攻坚和绿色低碳发展等主题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 (二)严明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2017年修改完善《淄博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2020年印发《关于建立“全员环保”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凝聚全市合力共同发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各级政府每年定期向同级市人大汇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有关制度,正在对第三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责任追究问题开展调查工作,其他轮次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完成移交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工作,倒逼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三)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政策保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全面清理废止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严格落实《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将环境违法企业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做好节能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碳排放评价工作;实行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持续推进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提前完成了省下达我市的能耗激励目标。制定《淄博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公交、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行业率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制定《淄博市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车,积极构建绿色交通体系。 (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构建大气领域“四级”监管体系,在全省率先完成VOCs组网并建成超级站;归集整合业务应用系统要素信息,构建指挥系统,形成在线监测、数据研判、智能预警、闭环处置为一体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加大人员经费保障力度,运用走航监测车、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开展执法队伍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和大练兵、专题培训以及经验交流等活动,大力提升专业素质。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主题教育,推动学习成果转化为具体实践。强化公安环保合作机制构建,制定《关于落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不断规范办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 (五)强化资金支撑。完善太河水库水源地等保护区生态补偿,开展跨界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健全完善了“1+6”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政策机制;依托“全员环保”机制,坚持市场化理念,设立生态环境治理基金,重点开展工业窑炉、VOCs治理项目;制定《淄博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环保资金绩效管理。 (六)强化环保重点问题督察整改。全力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定期开展清单化调度,督促相关单位举一反三进行问题排查,制定长效监管机制防范问题反弹,每年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大排查专项行动,开展“以督促改”正面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事项办理流程,制定省环保热线交办问题“5个办结标准”和“2+4”办理要求,按时转办、按时上报、按时公开。针对突出环境问题和整改未达序时进度的问题,通过预警提醒、督查督办、警示约谈等措施不断压实相关单位整改责任,使用考核评分等工具手段,倒逼整改单位按照序时进度扎实推进整改。 四、自我验收意见 经全面自查整改,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项整改任务涉及我市问题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于2025年4月15日完成自我验收,达到销号标准。 公示期为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16日。如有异议,请联系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电话:0533-2793032。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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