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接话办理情况(2025年第1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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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开区市民反映:傅家镇张冉村拖欠其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的工资,要求协调发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经核实,张冉村村委会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其反映的问题不在人社部门管辖范围。前期傅家镇政府已就该问题进行协调,因张冉村村委会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到位。建议诉求人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2.临淄区市民咨询:其工伤离职后一直未缴纳社保,咨询如何补缴社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经核实,诉求人于2003年7月至2009年4月在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缴纳5年10个月养老保险,此外再无缴费记录。诉求人除万通精细化工外没有工作单位,无法以职工身份补缴保险;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的规定,诉求人作为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也无法跨年度进行补缴。诉求人如想从职工养老保险办理退休,可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逐年缴纳养老保险缴满至15年。此外,诉求人也可选择缴费压力更小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允许参保人在60周岁时一次性补齐15年办理退休手续,且可以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抵6年居民养老缴费年限。 3.张店区市民咨询:淄博市人才金政劳务派遣细则何时出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因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当前调研工作正在紧张开展中,将适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4.临淄区市民反映:其于2024年5月29日在山东博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标准应发放5万,但公司人事告知只发放3万,要求协调处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经核实,诉求人因工受伤被鉴定为拾级伤残,现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双方未能就补助金的数额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诉求人因工伤待遇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5.张店区市民反映:淄博汇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其2024年7月至2025年4月的工资、2024年12月至今的社保,要求协调解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关于工资问题,经与诉求人联系,其表示拟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不再要求人社部门处理;关于社保问题,2024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经核实,税务部门称当前已约谈该企业,督促其为职工补缴社保。 6.桓台县市民反映:鸿嘉集团拖欠其2023年10至12月奖金 6000元,要求协调发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经调查,诉求人的工资、奖金均已结清,不存在拖欠情况。诉求人所说的6000元奖金实际为公司根据业绩情况拨付给销售部门的专项经费,该笔经费由销售主管自行支配,并非是公司发给职工的奖金。因前期公司业绩萎缩,该笔经费尚未拨付。由于双方对该笔资金的性质存在争议,建议诉求人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资金性质,解决纠纷。 7.高新区市民反映:淄博绿能芯创有限公司拖欠其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的社保,要求协调补缴社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接诉后,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立即与诉求人核实社保欠费情况,并于4月28日向涉事企业发出《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下一步,将按照“人社核定、税务征收”的原则及时核定欠费金额并推送税务部门予以征缴。 8.张店区市民咨询:单位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10年,但在单位工作超出10年,要求单位确认10年前的劳动关系,咨询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经与诉求人联系,其反映的问题实为其所在用人单位对某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结果持不同意见,要求予以解释。我局工作人员向其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同时告知该案件涉及确认劳动关系事项的裁决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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