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风险防控,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置非法集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经济金融秩序,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9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修改意见、修改理由反馈至联系邮箱。为便于更好地沟通联系,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的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0533—3181312
电子邮箱:dfjrjgjjrwdk@zb.shandong.cn
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管发〔202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由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市级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处的,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实施奖励;区县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处或市级部门转交属地区县查处的,由区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实施奖励。
公安、财政、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等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其他成员单位)均应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可采取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方式,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次发放。
第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网络、走访等形式,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成员单位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为方便案件查处,鼓励举报人优先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政策,提高社会认知度。
第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积极发动社区工作者、网格员、行业协会商会、新就业群体、志愿者以及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等参与非法集资监测预警。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有明确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的,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二)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已掌握非法集资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优先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尚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且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对提供证据的前30名举报人,按照不高于最先举报人70%的标准给予奖励,前30名以外的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举报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法集资行为的,可分别给予奖励。同一举报人分别向多个部门、市内不同地区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不得重复领取奖励。
(四)对跨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的限制。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的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举报线索经甄别筛选采用,可先给予举报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现金或相当价值的实物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立案后,给予举报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给予举报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追加举报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奖励;涉案金额在五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追加奖励金额可酌情提高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对符合上述第一项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第二、三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奖励不予扣减;对符合第二项情形并给予奖励的,在发放第三项奖励时应当相应予以扣减。
对镇街及下辖网格、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日常排查报送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参照第一项情形,给予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一线工作人员奖励。
第十四条 各区县可以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细化奖励标准。举报奖励标准不低于本办法标准,鼓励提高举报奖励标准。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六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拟奖励意见,并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奖励内容等,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
其他成员单位接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进行甄别奖励。
第十七条 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
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励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未提供前款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及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置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条 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奖励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 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淄金监发〔2022〕26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以及《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强非法金融风险防控的工作部署,立足我市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实际,市财政局牵头起草《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鲁金管发〔2025〕1号)。
三、起草过程
市财政局对照上位法和省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践,起草形成《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初稿;然后向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淄博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举报途径、宣传发动、资金保障等。
奖励条件及标准:明确举报奖励应当符合的条件、不予奖励情形、奖励实施原则、分级分段奖励标准,以及区县细化权限。
举报奖励程序:规范举报受理、线索甄别、奖励审批、领取发放、时限要求等全流程。
监督管理:明确档案管理、保密义务、举报人责任、工作人员责任等,保障举报奖励规范安全运行。
附则:明确术语含义、施行日期及原文件废止。
《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背景介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将其作为维护金融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守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当前,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更强、涉众范围更广,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拓宽线索来源、激励群众参与、强化风险早发现早处置,切实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在《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举报奖励范围、条件、标准、程序及监督管理,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非法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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