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淄博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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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途径,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淄博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30日

联系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市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电话(传真):6218869   电子邮箱:zbssfjlfk@163.com   

 

 

 

淄博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立法联系点的选定、管理等活动。

本规则所称政府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立法工作需要,依据一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定点联系单位和组织。

本规则所称政府立法,包括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以及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立法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法联系点的遴选、指导、联系以及管理等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系统内的立法联系点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统称立法草案)等政府立法活动中,可以通过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选取条件】  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三)熟悉社情、民情,密切联系群众,有积极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意愿;

(四)有熟悉法律知识、具备法治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在地域、行业、领域等方面具有代表性、专业性和多样性;

(六)有开展工作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七)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选取范围】  立法联系点主要从本市下列单位和组织中选取: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派出机构;

(二)村(居)民委员会;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

(四)企业事业单位;

(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六)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组织。

第六条【选取程序】  立法联系点按照下列程序选取: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立法工作实际,综合考量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确定立法联系点名额和布局范围,并发布征集公告;

(二)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立法联系点候选单位,并组织候选单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推荐材料。由各意愿单位或者组织自行向市司法行政部门自荐,并提交自荐材料;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实地察看等方式,结合建点条件、合理分布等因素,经综合遴选后提出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

(四)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程序将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自身建设1】  立法联系点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构建常态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机制。

鼓励吸收一批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有实践工作经验、热心立法工作的人员参与立法相关事务,形成稳定有效的工作队伍。

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和工作档案。对收到的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立法背景等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对有保密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自身建设2】  立法联系点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统筹主持联系点工作,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系点日常工作。

负责人、联络员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立法联系点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布其工作职责、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意见建议收集方式等事项,方便公众反映立法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工作职责】  立法联系点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收集和反映基层群众以及单位、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和立法需求;

(二)对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政府立法调研、立法座谈、立法论证以及民意调查、立法课题研究等活动;

(四)参与政府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效果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做好已公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本地域、行业、领域以及所属单位、组织的宣传普及工作;

(六)收集和反映有关政府立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其他与政府立法相关的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符合保密等规定的前提下,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发送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工作方式1】  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立法草案起草部门、单位依托立法联系点开展政府立法活动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与立法联系点就立法工作事项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将立法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提供给立法联系点;

(三)提前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地等要求告知立法联系点;

(四)加强与立法联系点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工作方式2】  市司法行政部门、立法草案起草部门和单位开展政府立法活动,可以通过实地调研、发放征集意见表和网络征集等方式征求立法联系点意见和建议;可以将立法联系点作为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地,就立法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或委托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可以在立法联系点召开或者邀请立法联系点代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直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工作方式3】  立法联系点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可以采取调查研究、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线下方式或者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立法联系点应当及时归纳整理,并原汁原味按时反馈意见征集单位;对社会关注度高和意见分歧比较大的立法事项,应当重点阐明各方意见、理由和依据。

鼓励立法联系点主动就政府立法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相关征集意见、建议等活动,及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调研报告或者意见、建议等材料。

第十三条【意见采纳】  市司法行政部门和立法草案起草部门、单位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吸纳立法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吸纳情况应当在立法调研报告、起草说明或者评估报告、审查报告等材料中予以载明,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立法联系点反馈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四条【业务指导】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立法联系点提供政府立法相关资料,有针对性地对立法联系点相关人员进行立法业务培训,适时召开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通报年度政府立法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推动立法联系点工作提质增效。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联动,协同推进立法联系点规范化建设,协调解决立法联系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立法联系点充分发挥作用。

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立法联系点工作宣传,让社会了解立法联系点的功能和职责,引导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第十五条【更新调整】  立法联系点每批期限为五年。期限届满前,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复核;复核合格或者工作成效突出的,可以继续作为下一批的立法联系点。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政府立法工作需要,对立法联系点适时予以调整,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撤销情形】  立法联系点期限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撤销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一)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

(二)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政府立法相关活动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

(四)因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功能区设点】  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立法联系点的选定、管理等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淄博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健全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途径,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淄博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建立政府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制度,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践,是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发挥“接地气、聚民智”立法直通车作用的重要载体,对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政府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深入推进,公众参与立法的需求日益增长,立法调研、意见征集、立法评估等环节亟需制度化规范。通过制定专门工作规则,明确联系点遴选条件、工作职责、运行程序、服务保障及动态管理等核心内容,能够有效保障联系点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开展。

二、起草依据

起草《规则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参考了先进地市的经验做法。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规则草案》起草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务实管用原则,系统梳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紧密结合我市镇街村居、高校科研院所、法律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借鉴先进地市建点、管点、用点有效做法,形成了草案初稿,经认真讨论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规则草案》共十八条,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条件范围、选取程序、工作运行、服务管理以及调整撤销等作了全面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明确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一是本规则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二是适用范围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联系点的选定、管理等活动;三是明确了联系点定义。

(二)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协同机制。一是规定了市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负责联系点的遴选、指导、联系以及管理等工作;二是明确了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支持保障职责;三是建立了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联动机制,协同推进联系点规范化建设。

(三)明确选取条件、范围和程序。一是规定了联系点选取条件,突出政治方向、法治素养、群众基础、工作保障等核心要求;二是规定了联系点选取范围,覆盖镇街村居、高校科研院所、法律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代表性组织;三是规定了联系点选取程序,包括推荐、自荐、审查遴选、报批公布等。

(四)规定联系点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措施。 一是要求联系点健全工作机制、组建稳定队伍、建立工作台账与档案等;二是明确了联系点负责人与联络员职责,以及信息公开事项,方便公众参与;三是明确了联系点运行措施。

(五)细化联系点工作事项和工作职责。明确了联系点主要职责,包括参与立法计划草案意见征集、收集;对立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参与立法调研、座谈、论证、民意调查及课题研究;参与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协助开展法规、规章宣传普及;收集反馈立法工作意见等等。

(六)完善工作方式和意见采纳机制。一是明确了市司法行政部门与起草单位工作流程,明确了意见征集形式,包括实地调研、书面征集、网络征集、座谈会以及委托调研等方式;三是鼓励联系点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意见,并原汁原味反馈;四是建立了意见建议采纳和反馈机制。

(七)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一是联系点实行五年期制,期满经复核合格或者成效突出的可续任;二是对联系点实施动态调整;三是明确了联系点撤销情形。

 

《淄博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背景介绍

 

政府立法联系点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载体,是畅通公众立法参与渠道、汇集基层民意民智的重要平台。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重要任务,为我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制度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引。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重点领域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常态化落实立法调研、民意征集、座谈论证、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公众参与立法的意愿持续提升。

由于我市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政府立法联系点制度,已不适应高质量立法和精细化立法的需求。为此,市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实际,起草了《淄博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拟通过制定专门工作规则,切实保障联系点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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