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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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积极落实好城市道路通行措施,打造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市公安局重新修订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限行区域的通告》,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建议,请于202656日至20266月617: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电子邮件发送至:zbjjjgk@163.com

2、信函方式寄: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7号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院303室

附件:淄博市人民政府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

 

 

 

                                 淄博市公安局

                                20265月6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车辆通行规定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管理规定

(一)禁行区域

1.鲁泰大道(含)、世纪路(含)、裕民路(不含)、金晶大道(含)、联通路(含)东四路(含)、昌国路(含)、原山大道(含)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2.姜萌路(含)、周隆路(含)、体育场路(含)、东门路(含)、棉花市街(含)、南下河(含)、永安南路(含)、永安北路(含)、恒星路(含)、人民西路(含)、深圳路(含)、和平西路(含)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二)限行区域

以上述禁行区域外围道路为界,向外至黄河大道(不含)、金晶大道(不含桓台段)、和济路(不含)、傅山路(不含)、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含鲁山大道至东四路)、东四路()、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不含昌国路以南段)、周隆路(不含原山大道至滨台高速入口路段)、正阳路(含)、米山路(含)、体育场路(含)、周隆路(G309(不含)、原山大道(不含鲁泰大道以北段)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限行路段: 汇沣路(鲁山大道至东四路段)、昌城东路(汇沣路至昌国路段)。

(三)禁行区域管理规定

1.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禁止通行

2.轻型货车新能源轻型货车除外)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通行

3.新能源货车禁行管理规定

新能源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型半挂牵引车禁止通行

用于环卫作业的新能源货车密闭运输的新能源渣土车新能源混凝土车, 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通行。其他时段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车辆信息、通行路线通行时间,经确认同意后方可通行。

新能源轻型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允许通行

④除上述规定车型新能源货车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通行

(四)限行区域管理规定

1.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柴油车禁止通行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2.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新能源牵引车牵引的挂车除外每日6:00-23:00通行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参照轻型货车通行标准

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和道路通行或停靠的车辆,应当通过“交管12123”APP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城市货车通行码(证)按指定线路、时间通行。

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柴油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码(证)。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通行。

、城市快速路通行管理规定

城市快速路是指原山快速路、鲁泰快速路、宝山快速路、昌国快速路、金晶快速路、鲁山快速路,包括连接各快速路之间的道路立交桥和上下匝道。

城市快速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无人驾驶车辆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

2.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车辆高度不超过3米的客车允许城市快速路通行

3.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不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通行城市快速路

4.轻型自卸货车、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重中型新能源货车禁止通行城市快速路。

5.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禁止通行城市快速路。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含警用摩托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对违反本通告通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6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7月19日止。

一、通告起草的背景

20257月16日印发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车辆禁行限行区域的通告》,于20267月19日到期。为进一步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创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亟需对车辆禁行限行区域进行调整,修订完善《关于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内容。

二、通告制定的依据

文件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及管理规定

(一)禁行区域

1.鲁泰大道(含)、世纪路(含)、裕民路(不含)、金晶大道(含)、联通路(含)东四路(含)、昌国路(含)、原山大道(含)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2.姜萌路(含)、周隆路(含)、体育场路(含)、东门路(含)、棉花市街(含)、南下河(含)、永安南路(含)、永安北路(含)、恒星路(含)、人民西路(含)、深圳路(含)、和平西路(含)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二)限行区域

以上述禁行区域外围道路为界,向外至黄河大道(不含)、金晶大道(桓台段不含)、和济路(不含)、傅山路(不含)、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含鲁山大道至东四路)、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不含昌国路以南段)、周隆路(不含原山大道至滨台高速入口路段)、正阳路(含)、米山路(含)、体育场路(含)、周隆路(含)、G309(不含)、原山大道(不含鲁泰大道以北段)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限行路段: 汇沣路(鲁山大道至东四路段)、昌城东路(汇沣路至昌国路段)。

 

附禁限行示意图如下:

 

 

 

(三)禁行区域管理规定

1.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禁止通行。

2.轻型货车(新能源轻型货车除外)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通行。

3.新能源货车禁行管理规定:

①新能源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型半挂牵引车禁止通行。

②用于环卫作业的新能源货车、密闭运输的新能源渣土车、新能源混凝土车, 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通行。其他时段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车辆信息、通行线路、通行时间,经确认同意后方可通行。

③新能源轻型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允许通行。

④除上述规定车型外,其余新能源货车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通行。

(四)限行区域管理规定

1.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柴油车禁止通行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2.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新能源牵引车牵引的挂车除外)每日6:00-23:00禁止通行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五)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参照轻型货车通行标准。   

二、城市快速路通行管理规定

城市快速路是指原山快速路、鲁泰快速路、宝山快速路、昌国快速路、金晶快速路、鲁山快速路,包括连接各快速路之间的道路立交桥和上下匝道。

城市快速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无人驾驶车辆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

2.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车辆高度不超过3米的客车允许在城市快速路通行。

3.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不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通行城市快速路。

4.轻型自卸货车、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重中型新能源货车禁止通行城市快速路。

5.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禁止通行城市快速路。

四、通行不受限制车辆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含警用摩托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五、通告实施日期

2026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7月19日

六、其他事项

(一)通告内容解答,工作日8:3011:3013:3017:00,可以拨打电话(0533)2880030进行咨询。

(二)禁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和道路通行或停靠的, 须申请办理禁区通行码(证),申请办理通行码(证)方式如下:

办理方式一:登陆“交管12123”APP,切换城市到“淄博”进行申请。运输企业管理人员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gab.122.gov.cn)选择“山东省”进行申请,请申请淄博市内通行码不得跨地市申请

办理方式二: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管理大队和中队交通管理业务窗口申请办理。

注:申请通行码(证)时,允许选择的通行时间段为每日

00:00-07:00,08:30-17:00,19:00-23:59。

20257月16日印发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车辆禁行限行区域的通告》,于20267月19日到期。为进一步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创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亟需对车辆禁行限行区域进行调整,修订完善《关于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内容。

根据要求,我单位于5月6日至6月6日,在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淄博交警微信公众号及各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群众及单位10条反馈意见建议。其中,采纳及转交意见2条,不予采纳的意见5条,无效意见3条。现将主要反馈情况说明如下:

其中,2名群众提出取消禁止摩托车通行快速路的意见建议,1名群众提出C1、C2教练车通行快速路的意见建议调查研究及专家论证,对路段采取行管理,意见不予以采纳,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五条规定: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一)行人;(二)非机动车;(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用于养护的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

1名群众提出皮卡车允许在禁行区域通行的意见建议,目前,通行管理规定中皮卡车允许在禁限行区域通行

1名群众提出海岱大道禁行或限行重中型牵引挂车的意见建议1名群众提出正阳路周隆路路口禁行重中型牵引挂车的意见建议,目前海岱大道限行重中型牵引挂车、正阳路周隆路路口禁行重中型牵引挂车。

1名群众提出取消周隆路重中型货车禁行的意见建议,经调查研究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中冷链(淄博)物流有限公司提出取消原山大道-海岱大道-重庆路-乐物物流港路线的禁限行的意见建议,经调查研究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1名群众提出取消旅居挂车禁行的意见建议调查研究及专家论证,对取消旅居挂车禁行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采纳。

1名群众提出无人驾驶车辆每天早晚高峰时段禁行的意见建议,经过研究,对群众提出的无人驾驶车辆每日早晚高峰时段禁行,转交相关部门对无人驾驶车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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