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极端天气应对工作,避免、减轻极端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气象局组织起草了《淄博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草案)》送审稿,经市司法局组织审查修改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7月13日至2026年8月13日
联系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市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电话(传真):6218869
电子邮箱:zbssfjlfk@163.com
附件:1. 淄博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 关于《淄博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淄博市司法局
2026年7月13日
淄博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对准备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极端天气应对工作,避免、减轻极端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极端天气的应对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极端天气,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达到橙色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雷雨大风(龙卷),或者达到红色级别预警信号的高温、低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等特殊天气。
第三条【工作原则】 极端天气应对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村居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将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纳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责任,统筹解决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将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极端天气应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极端天气应急演练、先期处置、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指挥机构】 市、区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极端天气应对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暴雨、台风、雷雨大风(龙卷)、干旱等极端天气应对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其他极端天气灾害应对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极端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或者单位,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极端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等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极端天气应对工作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组织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组织指挥救援力量开展极端天气应急救援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共同做好极端天气应对工作。
第七条【队伍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极端天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为先期处置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参与极端天气应对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极端天气应急处置决定、命令,配合实施应对措施,科学开展避险和自救互救。
第八条【科技创新】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极端天气智能监测研判体系,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无人机等数字化技术与气象深度融合,推进信息共享与科技装备应用。
鼓励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极端天气应对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技术推广及相关装备、产品研发,提高极端天气应对的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应对准备
第九条【风险普查】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建立极端天气灾害数据库,划定极端天气灾害风险区域。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牌,标明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安全转移路线、避难场所以及责任人、灾情险情报告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应急预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纳入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突出极端天气应对工作,明确不同类型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内容。
其他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包含极端天气应对内容。
第十一条【应急演练】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极端天气灾害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极端天气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重点单位】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标准,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能源、通信、水务等行业领域中易遭受极端天气灾害影响的单位确定为极端天气应对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极端天气应对重点单位应当加强防涝、防雷、防雹、防风、防低温、防高温、防冻等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配备或者建设,提高极端天气应对能力。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极端天气应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开展极端天气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第十三条【气候可行性论证】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极端天气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极端天气灾害的影响。
本市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单独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对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风险减量】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极端天气灾害风险减量工作,对不同灾种和行业领域实施差异化风险管控,提升重点领域极端天气灾害应对能力。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保相关保险减少极端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金融机构因地制宜研发推广气象指数保险、特色农业气象保险、气候贷等金融服务产品,助力农业防灾减损与灾后复产。
第十五条【区域协同】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行政区域加强极端天气应对的信息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统筹推进黄河、淄河、孝妇河、小清河、沂河等流域及鲁中山区等重点区域极端天气应对协同协作,构建跨区域的一体化联防联控机制。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六条【探测设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极端天气灾害应对需求,在城市低洼易涝区、南部山区、河道水库以及旅游景区、化工园区、陶瓷琉璃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加密布设气象探测设施和预警设施,提升极端天气监测预警能力。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水文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气象行业标准,并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
第十七条【预警信息发布】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制度,依托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
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南北狭长、北部平原、南部山区地形差异,运用气象、水文、地质、城市积水监测实时数据和灾害分级判定标准等信息,加强联合会商研判,及时发布强对流、地质灾害、山洪、城市内涝等风险预警。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极端天气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发布、订正、解除,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传播虚假、未经核实或者引人误解的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法定发布权限擅自向社会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
(二)编造、篡改极端天气预警内容、时效及灾情数据;
(三)歪曲夸大极端天气灾害强度与损失,断章取义、拼接、剪辑气象影像并搭配虚假解读传播预警信息误导公众;
(四)转发来源不明、过期失效及未经核验的人工智能生成的极端天气预警信息;
(五)其他传播虚假极端天气预警信息的行为。
第十九条【递进式预警】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规定和极端天气演变过程开展下列递进式气象服务:
(一)监测到有发生极端天气趋势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趋势预报;
(二)监测到极端天气进入气象警戒区域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极端天气灾害预警;
(三)监测到临近出现极端天气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
出现突发性强的极端天气,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不采取递进式预警方式,直接向社会公众发布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预警信息传递】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极端天气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或者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其中,接到红色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传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在本辖区内广泛传播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在偏远山区或者夜间等特殊时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方式,及时向辖区内群众传达预警信息,并重点做好独居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告知与帮扶工作。
医院、学校、商场、旅游景区、公共交通等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应急广播、显示屏、公告栏、移动应用等途径传播极端天气预警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预案启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预警信号为先导的极端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根据极端天气预警信息以及灾害范围、影响程度和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政府响应】 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极端天气的性质、特点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组织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灾情监测、信息收集和会商研判;
(二)通过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迅速向责任人、网格员和公众发布预警提示、风险信息和防灾避险指引;
(三)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参加抢险救灾准备;
(四)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停课、调整作业时间或实施特别管控等措施,暂停公共场所活动;
(五)开放或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和抢险救灾通道,依法转移、疏散、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六)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调配应急储备物资,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二十三条【部门响应】 极端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应对工作。
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及时播报极端天气预警信息、新闻发布与舆情处置。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做好极端天气下停课、上课时间调整或停止室外活动工作,指导做好师生转移安置,组织开展校舍和学校设施隐患排查和维护。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协助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救助等机构安全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播等应对工作,按规定落实受灾困难群众救助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整治,指导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等领域极端天气预警响应处置,指导房屋、市政等在建工程项目落实防寒、防风、高温等防控措施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运力调度,优先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组织指导督促营运车辆落实防冻、防滑、防暑等极端天气应对措施,排查并抢修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组织疏散安置滞留旅客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发布城市暴雨积涝风险预警和山洪预警,统筹河道、水库、堤防、水闸水量调度,组织实施防汛抗旱、水利工程抢险,保障用水供给。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领域的极端天气应对工作,指导种植养殖户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游企业、公共文化场所等领域的极端天气应对工作,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协调疏散游客,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者设施。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积水内涝处置和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隐患排查、抢修加固、除雪、除冰等作业活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对城区路树、景观照明、广告牌等设施的防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重点单位响应】 极端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重点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应对工作:
(一)学校、医院、商场、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以及从事大型生产、制造业的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显著位置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为滞留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必要时组织转移;
(二)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运行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采取班线暂停运行、车辆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组织乘客转移到安全地带等措施;
(三)地下商城、车库、通道等地下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和维护排涝设施,配备沙袋、挡水板、排水泵等应急物资和设备,必要时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
(四)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管网、线路巡查,及时排查故障、排除隐患,保障供应;
(五)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销售单位和风电、光伏、储能等能源企业,应当及时对生产设备、储存设施、管道阀门等进行隐患排查,落实防雷电、暴雨、暴雪等极端天气安全管理措施;
(六)矿山企业应当对相关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严控冒顶、边坡垮塌等重大风险;
(七)旅游景区和博物馆、重点文物保护等单位应当向游客发出预警信息,必要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或者转移等措施;
(八)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经济开发项目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设施设备及其他临时设施等采取加固和防灾措施,必要时停止高空、户外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
(九)其他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自主响应】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极端天气自主响应机制。接到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后,可以自行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停课、调整作业时间等措施,自主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管控危险源,开展先期处置与自救互救。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自主安全保障责任,根据预警信息、应急指令等自主调整工作安排,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环卫、快递、外卖配送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当及时调整作业时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自主避险义务,收到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后主动避险、减少不必要户外活动,自觉服从疏散转移安排。
第二十六条【响应终止】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极端天气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极端天气应急措施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结束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驻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新媒体平台,以及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传播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或者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传播虚假、未经核实或者引人误解的极端天气预警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淄博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现将《淄博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持续加剧,高温、暴雨、强对流等极端天气呈现多发频发态势,复合型灾害风险日益凸显。我市地处鲁中山区与鲁北平原过渡地带,地形条件复杂,北部内涝与南部山洪灾害风险并存。作为全国重要老工业城市,我市化工、陶瓷琉璃等重点行业集聚,极端天气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和次生灾害,实践中存在风险预警与应急响应衔接不够紧密、部门协同联动有待完善、防灾基础设施抗灾能力不足、社会公众防范意识有待增强等薄弱环节。为系统性补齐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短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淄博,亟需制定一部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和强化全市极端天气应对各项工作。
二、起草依据
起草《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并借鉴了先进地市立法经验和做法。
三、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由市气象局组织起草。起草期间,组织开展了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立法调研,草案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区县、功能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市气象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有关建设性意见已予采纳,形成了草案送审稿,经市司法局组织审查和修改后,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应对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着力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精准化的极端天气应对制度体系。
(一)完善治理格局,强化联动响应。《条例(草案)》着力提升极端天气风险应对韧性,将极端天气应对纳入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治理格局,压实市、区县、镇(街道)、村(居)四级属地工作责任,建立了以气象预警为先导的多部门应急联动机制,着力推动极端天气治理向基层延伸,确保责任、防范措施、应急响应全链条闭环落地。
(二)聚焦风险减量,推动防御转型。《条例(草案)》强化气象灾害风险源头治理,建立了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风险评估制度以及极端天气灾害数据库制度、灾害风险区域划定制度。针对化工园区、能源基地、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农业生产基地等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建立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推动防御模式由灾害应对向风险减量转变。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建立气象指数保险、气候贷等风险分担机制,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能力。
(三)延伸服务链条,织密预警网络。《条例(草案)》建立了极端天气递进式预报预警服务机制,根据天气发展过程逐级提供趋势预报、风险提示和预警信号,实现气象风险研判与应急响应精准衔接。结合我市“南山北平原”地形特点,在南部山区、河湖库区、低洼易涝区、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加密布设监测设施,提升极端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健全预警信息快速传播责任体系,推动预警信息直达基层、到户到人。
(四)分类精准应对,健全熔断机制。《条例(草案)》针对暴雨、暴雪、低温、雷电、大风、高温等极端天气类型,分类建立场景化、差异化、可操作的应对措施。结合老工业城市产业特点,强化危险化学品、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城市运行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建立与预警等级联动的自主响应和“熔断”机制,依法实施停工、停产、停业、停运、停课等措施,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五)强化区域协同,统筹全域联动。《条例(草案)》立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建立跨区域极端天气联防联控机制,统筹推进气象、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会商。强化黄河、孝妇河、淄河、小清河、沂河等重点流域及鲁中山区等重点区域极端天气应对协同协作,构建全域一体、跨区域联动的联防联控格局。
(六)筑牢基层防线,深化社会共治。《条例(草案)》推动极端天气治理向基层治理体系深度融合,健全应急演练制度,并加强公众防灾减灾宣传引导,提升群众风险识别、避险转移和自救互救能力。强化特殊群体帮扶措施,细化特殊群体避险帮扶举措,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模式,全面增强城市安全韧性,提升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关于《淄博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背景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持续加剧,高温、暴雨、强对流等极端天气呈现多发频发态势,复合型灾害风险日益凸显。我市地处鲁中山区与鲁北平原过渡地带,地形条件复杂,北部内涝与南部山洪灾害风险并存。作为全国重要老工业城市,我市化工、陶瓷琉璃等重点行业集聚,极端天气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和次生灾害。为系统性补齐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短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淄博,亟需制定一部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和强化全市极端天气应对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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