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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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150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

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体育、人防、城市管理、邮政、电力、消防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和信用等级等要求;

(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道路、路灯、雨污水、景观绿化和环卫等设施的建设要求;

(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配建要求:包括教育、养老、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物业管理与服务、充电等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时序、投资来源、产权归属、产权移交和使用管理协议等要求;

(四)人防、消防(微型消防站)等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五)配建保障性住房要求:包括配建比例、配建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装修标准、使用功能等内容;

(六)建筑工业化(装配式建筑、构件及部品部件等)、绿色建筑、建筑节能、住宅性能认定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

(七)“四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要求;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方案前,应当书面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建设条件意见,并提供该宗土地的规划条件等相关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求建设条件意见的书面通知后,应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开发建设条件意见。相关部门单位在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意见的书面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提出建设条件及依据,并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单位的函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书面反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条件,相关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或划拨信息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土地出让或划拨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土地出让或划拨信息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函告提出建设条件意见的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建设条件意见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按照有关要求需要首期建设的,应当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八、有关部门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设计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现场查看是否达到预售条件,并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现场核实相关建设内容与开发建设方案的一致性。开发项目未按规划条件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完成并取得相关验收证明材料后,方可申请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凡未取得相关验收证明材料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建设条件意见提出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商研究确定。

十、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将土地转让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继续严格落实该宗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有关要求。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出具后超过一年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再出让前应当重新出具该宗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十二、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开发建设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对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三、本通知自20217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74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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