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印发《淄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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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423Q/2026-5596805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6-09-02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一、出台背景
2023年6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淄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淄政办字〔2023〕37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为全市热线规范运行、诉求闭环处办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2025年6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12345热线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66号);2026年7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12345热线实效率评价问题情形》,对热线运行管理、接办质效、基础保障提出新的规范要求。
2026年6月27日,原《管理办法》有效期届满。按照国办、省对12345热线工作的最新要求,市人民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借鉴省内各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系统修订、优化完善和内容增补,制定形成了《淄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规范化、智能化建设的最新工作部署,主动适配上级热线质效评价新标准、新要求,健全热线长效管理机制。二是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渠道,规范全市12345热线受理、转办、办理、回访、督办等热线全流程工作,提升热线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三是进一步细化热线受理范围,优化诉求处置效率,提升接办质效,打造高效、规范、便民的政务服务总客服,更好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赋能政府治理。
三、起草依据
新《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办、省政府办公厅对12345热线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12345热线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66号)、省政府办公厅《12345热线实效率评价问题情形》为依据,结合我市热线运行实际进行修订。
四、新旧《管理办法》区别
新《管理办法》延续原《管理办法》核心运行机制,紧扣上级最新要求、立足我市热线运行实际,进行部分优化调整,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统一规范表述
1.将“运转模式”规范调整为“运行模式”;
2.将“网站”规范调整为“政府网站”。
(二)单列受理范围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12345热线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66号)文件,新增第三章受理范围,将原分散在总则、运转流程中的受理、不予受理情形集中单列,并明确各类诉求转接、引导、解释等分类处置措施,便于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三)完善职责分工
1.完善区县热线工作机构职责。增加“本行政区域的热线知识库相关信息更新维护”条款,进一步提升热线平台线上答复能力;
2.完善承办单位职责。参照省级《管理办法》,增加“协调开展热线其他工作”兜底条款,压实承办单位工作责任。
(四)优化运转流程
1.增设诉求响应环节。明确承办单位收到热线转办工单后,应当及时联系诉求人,主动核实诉求细节,杜绝只办理不沟通;
2.完善诉求人保密规则。明确热线不默认对诉求人信息保密,需保密由诉求人主动提出,兼顾信息核查需要与个人隐私保护。
(五)强化工作保障
1.严格落实中央、省、市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明确应由职能部门办理的诉求事项不得分派给基层办理。
2.细化各级热线工作机构及承办单位泄露隐私、服务态度粗暴、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接职责范围内工单等情形的处置条款,明确整改追责路径,强化刚性约束;
3.参照省级《管理办法》,删除原办法有效期条款,保持制度长期稳定适用。